周某某是否吸毒,法院裁判并不关注
上海某区法院对沸沸扬扬的周某某诉唐某网络名誉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唐某没有诽谤周某某,不构成侵害名誉权。判决结果一出,原、被告方各自解读。被告唐某代理律师认为,法院已认定周某某吸毒事实成立。原告周某某表示理解法院但不能接受,周某某妻子认为法院没有认定周吸毒。
其实,从民事诉讼的规则及裁判的要求,法院没有必要认定周某某是否吸毒。周起诉唐诽谤,诉请法院判令唐某承担侵犯名誉权法律责任,法院的诉讼任务是依据侵权责任法中侵犯名誉权法定构成要件,查明唐某有关周吸毒的网络言论是否为无中生有,故意捏造,有损害周某某名誉的目的。举证责任上,作为被告的唐某,应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关于周某某吸毒的网络言论有凭有据,并非空穴来风,故意捏造,否认主观上具有毁损周人格的目的。唐某向法院提供了其认为能证明周吸毒事实的视听资料,提供了其认为能证明周吸毒事实的国家权威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应该说两类证据属于客观证据,相对于言词证据,唐某证据材料的诉讼证明力较强。尽管周某某向法院提供了反驳证据,涉及国外医疗证明,但合法性有问题,真实性无法证实,且该证明材料和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材的时间不一致,法院无法否定司法鉴定意见的诉讼证明作用。
据此,法官诉讼心证是,唐某网络发布周某某存在吸毒行为的言论,主观上并非故意虚构捏造,无中生有,而是基于自身掌握的证据材料,做出自认为客观的吸毒事实判断,民事诉讼为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刑事诉讼为排除合理怀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审查各方当事人证据材料,内心确信哪方当事人的诉讼证明更可信、更接近客观事实,从而作出裁决,支持或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若行为人满足高度盖然性的证据标准,证实针对对方的涉诉言论并非明知虚假而故意捏造并散布,行为人的行为就不属于诽谤,不成立侵犯名誉权。
需要指出,本案法院认定唐某行为不构成侵犯名誉,即唐某网络发布周某某吸毒言论有其认为的有根有据,高度可信,而非空穴来风。不等于说,法院已认定周某某吸毒事实确定无疑,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和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若要证明行为人吸毒事实成立,结合本案来说,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尚达不到周某某吸毒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需要其他证据材料予以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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