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春红再审无罪,心情依然沉重

1970-01-01 08:00 514

 今天,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16年前的吴春红被判故意杀人罪无期徒刑案作出再审判决,羁押5611天的吴春红获得释放。此前该投毒杀人案件,一审法院三次判处被告人死缓刑,两审法院三次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最终,一审法院改判吴春红无期徒刑,二审维持原判。16年来,吴春红始终在申诉,并拒绝为减刑而认罪。最终2018年最高法院决定再审此案,申诉人的命运终于有了转机。

    又一起杀人案被告人沉冤刚雪,你看到了什么,思考些啥子?我有什么看法?这些年来,凶杀案纠错了一些,个人始终秉持以下简单思维:既然杀人案,司法机关会搞错,普通刑事案搞错更有现实确定性,空口无凭,依据何在?道理最简单不过,业内人士都明白,中国的刑事司法对于死罪案件的定罪判决,相对于其他案件来说,持认真审慎态度,适用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都有严格程度上的区分,死刑案件有独立适用的审查认定证据规范,尽管十多年前,没有如今这么重视,但面对死刑案,司法人员一贯是谨小慎微的,今日河南再审无罪的杀人案判决在2004年,终审在2008年。废话少说,你的结论是啥?现存普通刑案的有罪判决,应该存在一定数量的实质无罪案,死罪案会判错,况它案乎!这个判断完全合乎杀人案纠错延伸之司法错案判断逻辑,本人有幸每年遇见。其中,江苏陆文贪污案就是典型的错案,服刑中的申诉人同样不愿减刑而认罪,坚持申诉,江苏省高级法院驳回申诉决定,拒绝送达本代理人法律文书,让人大开眼界。作为刑事律师,长期以来真实的内心期盼是,希望司法机关真正改变观念,依法及时纠正那些真实的冤假错案,让沉冤的当事人感受到法治的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