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鹦鹉人,难逃重判?

1970-01-01 08:00 555

                               养鹦鹉人,难逃重判?

据媒体报道,今年3月初,某市警方接到举报,某夫妻在家饲养珍贵野生动物,警方调查后了解到,倪某和吕某自2012年至2014年期间,以每只3000-90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鹦鹉十只,经鉴定,全部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的野生保护动物。该两人被警方刑事拘留,警方正在对出售鹦鹉的违法行为人进行追查。

   涉鹦鹉类刑事案件,此前有多起报道,根据2000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此外,根据“解释”附表: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量认定标准,涉及鹦鹉类数量标准为:六只为情节严重,十只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对照上述两行为人行为,如有证据证实涉嫌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照司法解释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收购十只鹦鹉,量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从报道内容观察,本案存在有待查证的案件事实,直接影响到定罪量刑。依笔者认知,至少涉及以下几方面:

1、出售人能否被查证。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制品犯罪的诉讼证明,不仅需要收购人对购买事实的供述。上游出售人要有事实陈述,这在刑法上称作对应关系。只有收购人对非法收购行为供述,缺少非法出售人的证据,诉讼证明证据不充分,司法实践中,笔者未曾见到仅凭收购方供述而认定非法收购罪名成立的判例。本律师数年前辩护被告人朱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朱某某不构成该罪名。  

2、出售人无法查证,收购人是否可以脱罪?据报道的信息,本案十只鹦鹉购买时间最远距今8年,最近也有6年,侦查机关可能无法查找到出售人,查找出售人不仅是追究收购人刑事责任的需要,出售人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侦查机关穷尽侦查手段无法获取出售人证据材料情形下,本案两行为人能否脱罪,取决于在案证据,笔者设想为两种情形:

情形一:两行为人辩解收购鹦鹉的目的仅作为家庭饲养观赏,没有出售谋利的动机。侦查机关最终无法证实嫌疑人虚假辩解,此情形下,司法机关追究非法收购罪属证据不足。从嫌疑人购买鹦鹉及饲养的时间事实分析,嫌疑人辩解存在合理性,花费数万,饲养在家数载,没有出售行为,根据存疑利益归于当事人刑事司法规则,嫌疑人为观赏而收购辩解具有证据支撑,此情形下,无法追究行为人刑责。

情形二:两行为人供述购买十只鹦鹉目的出于谋利,数年内没有出售,因为没有找到合适的买主,非法出售行为没有成就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刑法规定,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属于犯罪预备。犯罪预备作为犯罪行为形态,行为人同样涉嫌犯罪,只是在刑事处罚上,刑法规定,犯罪预备的,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就本案来说,假如两行为人供述自始一致,能相互印证,同时有其他证据证实行为人存在先前出售鹦鹉事实,两行为人可能被认定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预备)成立,至于刑罚,行为人从事严重刑事犯罪为目标,行为状态处在预备阶段,司法机关一般适用减轻处罚,而非免除处罚,鉴于行为人待售鹦鹉数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减轻处罚下一档,量刑区间为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当然可能存在细化的案情:行为人辩解待出售的鹦鹉并非十只,而为其中一部分,剩余的用于饲养观赏,此情形下,犯罪预备相关的犯罪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依法五年至十年区间量刑,鉴于属犯罪预备,减轻处罚下一档,量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行为人存在获取轻刑罚的法定条件。

    综上,本案不同案情事实设计,行为人诉讼命运悬殊,重刑、下一档,下两档量刑,甚至无罪都有可能,依笔者陋见,该案的诉讼结局,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辩护人能否提供专业化、精细化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