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高某翔无罪判决案观察中国审前羁押制度弊端
从高某翔无罪判决案观察中国审前羁押制度弊端
孙云康 律师
媒体报道,近日,中国演艺演员高某翔、王某性侵案被澳洲法院判决无罪,已获准返回国内,此案诉讼近两年,对涉案当事人,无论家庭事业,伤害都难以承受,最终无罪判决还其自由身,结局无疑令当事人欣慰。联想起商界名流刘某东涉嫌类似案件,比较诉讼进程,刘某东幸运一些,未被限制出境,未被检察官提起诉讼。两案罪名相同,当事人均未被羁押,高交付保释金,刘保释金都没有,忽然联想,若两起案件涉嫌犯罪现场在国内,诉讼过程和结局会如何?法律职业经历告诉自己,至少某个问题答案明确:两嫌疑人被检方批准逮捕大概率事件,用脚趾头都可以想象出,当事人申请保释成功率微乎其微。
强奸罪不属轻罪,审前羁押为犯罪嫌疑人惯常性待遇,更别说高某翔案涉共同犯罪。中国刑事司法为人诟病,审前羁押普适性运用是其中一条。刑事诉讼法对审前非羁押措施适用有规定,诉讼现实是羁押为主,非羁押为辅,行之经年,似成铁律。这自然和刑事司法者实践惰性相关:为避免可能出现的当事人逃跑、自杀、毁证,串供等危害性诉讼行为,宁可保险关,不愿冒险放。这对于刑事诉讼的直接后果是,裁判者遭遇绑架式诉讼压力,案外因素参杂缠绕于审判始终,错案责任及国家赔偿压力使得裁判者审前羁押案无法真实公正审理,尤其对于那些超期羁押、带病公诉的疑难复杂案。司法实践中,关多久判多久屡见不鲜,无罪判决极其罕见,甚至有的法院多年保持零记录。
庭前非羁押举措在减低法院公正裁决诉讼心理压力,即便依法做出无罪裁决,由于当事人未被羁押,办案机关不需要承担司法赔偿责任,非羁押措施既维护诉讼当事人权益,同时也在客观上保障司法公正。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内容,对非羁押措施适用,不能否认制度层面的重视度还是足够的。对照最新修正适用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新旧对照),新规则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五节逮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批准或决定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上述五类社会危险性情形,和原规则不够具体细化不同,新规则对每一种情形进行了列举式规范,每一种社会危险性情形单列一个条款,如对于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第一百二十九条列举七种具体情形,其他社会危险性情形的规定也是一样。目的是为办案人员审查提请批捕案,是否批捕进行针对性、科学性审查判断,避免羁押措施的泛用。依照法律和检方诉讼规则,并非所有存在犯罪嫌疑、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都应被审前羁押,在行为人涉嫌犯罪的前提下,犯罪嫌疑人要被批准羁押,需同时符合采取非羁押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但司法现实中,审查批捕机关几乎不去认真考虑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情形,而重点审查嫌疑人是否涉嫌犯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等,由于我国刑法条文对于刑种规定几乎都是选择性的,每个具体嫌疑人都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除了个人的罪名如危险驾驶罪之类,司法实践中,人们不难发现,除了法定的不能批捕对象,包括无犯罪嫌疑的、怀孕的妇女和身体状况不适合被收押、以及极少数可能被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嫌疑人外,只要警方提请批捕,嫌疑人几乎都会被检方批准逮捕,这显然和法律规定审慎适用羁押措施背离,依照法律,审前非羁押和刑罚执行方式没有必然联系,说得再通俗点,不批捕和判缓刑之间没有相关性。
刑事诉讼法不将羁押和裁决结果关联,此乃世界刑事诉讼通行规则,审前羁押与否,适用的是排除法,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嫌疑前提下,若采取非羁押措施不存在嫌疑人逃亡、串供毁证等妨碍诉讼情形的,不必要一定对嫌疑人羁押,而多采取保释措施。中国刑事司法的现实中,检察官审查审前羁押案件对于社会危险性的审查考量少,辩护人很少提出相关事实辩护,对当事人许诺申请取保候审多成律师招揽业务之噱头,能阻止检方批捕的案件,除了法律明确规定无犯罪嫌疑,当然不能批捕的嫌疑人外,还有就是罪行轻微,极可能判处非监禁刑的嫌疑人。所以“社会危险性”逮捕条件条款被虚置,除司法人员规避诉讼风险因素,还有就是固有执法理念,他们会认为,既然这些嫌疑人最终会被判处徒刑等监禁刑,根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规定,保释对嫌疑人就失去实际意义。刑事司法的最高原则是无罪推定,法院生效裁决前,被告人在法律上是无罪之身,逮捕措施普适化对于刑事司法的危害是,对于那些实质无罪的被告人,由于被审前羁押甚至违法超期关押,法院依法无罪判决的法外难度被加大,错误羁押有权获得国家赔偿,国家赔偿需要无罪判决,审前羁押措施被泛化造成客观上的有错难纠,个人认为,这应该是法院无罪判决罕有的重要制度化原因。
联系刘某东、高某翔性侵案,假如发生在国内,嫌疑人被审前羁押的概率不是一般的大,鉴于上述审前羁押泛用弊端的观察,两案的诉讼结局,笔者有理由不乐观,并非自个案事实层面探究诉讼结果,而源自刑事实践感性,中国刑事司法改革要以审判为中心,审前羁押之实践性革新无法回避,理应成为改革之配套路径。
2020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