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抑或过失——简议传播非冠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适用

1970-01-01 08:00 523

 故意,抑或过失——简议传播非冠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适用

                                孙云康律师

 

抗击非冠病毒全国性行动在攻坚,公安机关对于相关违法犯罪打击力度持续加大,多地公安机关对涉嫌传播病毒的行为人,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以下为媒体报道的两罪名案情通报信息。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笔者收集到四则案例,案情信息如下:

1、广西玉林市公安机关对薛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情为:玉林市居民薛某某115日旅游时出现低热,返还玉林后,到医院就诊时,隐瞒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且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在没有采取足够防护措施情况下擅自与他人接触,导致其感染的病毒存在传播的严重危险。131日,薛某某被确诊病毒感染。公安机关认为,薛某某明知自己疑似感染,拒不执行预防、控制措施,仍在公共场所及其他地方活动,放任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对薛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相关措施,薛某某被隔离收治。

222日,吉林长春市警方对王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经查,王某某为武汉某公司员工。119日回长春探亲,未向社区报备,不主动居家隔离,在出现发热咳嗽三次就医时,故意隐瞒在重点疫区工作经历和返程行程,欺骗医生,且多次主动和他人密切接触就餐,现已导致五人被感染,多人隔离观察,造成严重后果,警方对其立案侦查。

3、云南景洪警方对骊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骊某某有武汉旅行史,返还景洪时有咳嗽症状,被卫生防疫机构隔离观察,124日,被确诊为新冠病毒肺炎,在隔离观察治疗期间,骊某某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预防、控制措施,放任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江西赣州警方对确诊为肺炎病毒患者的陆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立案侦查。经查陆某117日到外地游玩,25日返还赣州。旅游期间,陆某和肺炎病毒确诊患者有密切接触,在依法依规告知且要求其居家隔离的情况下,陆某仍乘坐交通工具与他人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

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笔者收集到两则案情通报,具体为:

1、江苏扬子晚报22日报道,徐州警方发布警方通报,一名武汉返徐人员,在身体出现发热症状后,明知徐州已发布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在就诊时故意隐瞒情及武汉旅居史。并到多处公共场所与不特定人接触。该男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该患者张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被医疗机构隔离收治。

224日,四川内江市警方对龙某以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基本事实为,122日,龙某乘动车经武汉回家,在汉口站,动车停留八分钟,龙某称,当时他并未下车,返回内江,龙某未采取居家隔离个报告相关部门,反而多次邀约和参与朋友聚会、棋牌娱乐活动。129日,龙某发热,到医院就诊,隔天被确诊为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据警方调查,龙某返回内江期间密切接触15人,已有3人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其他人员被隔离观察,龙某涉嫌以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上述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均涉嫌向不特定公众传播病毒,所不同的是,公安机关认为行为在犯罪主观要件上有不同,主观形态为故意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形态为过失的,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要求实际危害结果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处死刑。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才构成犯罪,量刑上最高为七年有期徒刑。可以想见,对行为人行为性质的定性,故意犯罪或是过失犯罪,两者在刑事追诉的条件和处罚力度上存在重大差别。

对于故意犯罪,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应当同时具备,才能属于犯罪故意,如果认识到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并不希望也不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由于行为缺乏意志因素,不具有犯罪故意。而行为人的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必须以对自身行为及后果有认识为前提,缺少认识因素,难以认定其具有意志因素。对于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是否明知,应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和普通人的判断标准。对意志因素即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态的认定,必须根据行为人行为综合判断,不能仅根据行为人的辩解不希望或不放任来认定案件事实。

就涉非冠病毒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说,行为人构成此罪,主观要件需符合以下条件:行为人在明知确诊感染传染性病毒,或明知存在高度感染发生率前提下,违反法律以及政府防疫禁止性规定,不采取自我防范措施,与他人发生高风险传播病毒接触交往。行为人希望让自身携带传染性病毒传播、扩散至其他人,或者对自身行为会否产生传染危害结果持放任的态度。

   行为人主观上需明知自己染毒或存在染毒高度可能性,因为故意犯罪需明知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是追究犯罪的前提,如果行为人不清楚自己被病毒感染(确诊),或者不清楚已存在感染的高度可能性(疑似),行为人与他人接触,无法认定具有故意或放任传播病毒的主观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在客观方面的要求,并不需要有实际危害结果发生,只要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可能性,就可能涉嫌犯罪,发生危害结果的,刑法规定加重刑罚情节。

    对于过失犯罪,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有两类,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故意犯罪行为人对危害的结果的认识因素是“会”,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因素是“可能”,故意犯罪中,行为引起危害结果是必然的,或者具有非常高的可能性。但过失犯罪中,行为人行为引发危害结果只是一种一般可能。如果是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必然或高度可能,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主观上可被认定为故意。故意犯罪行为人和过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存在本质区别,前者是严重,后者是一般。

   司法实践中,对于某些特定案件,在认定行为人主观形态是放任的间接故意还是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过失,可能难以把握,一般认为,此类情况下,无法以确实充分证据认定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只能认定为过失。

   在前述四起涉传播病毒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警方通报中,前三起案件中,行为人有在重点疫区旅行或和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同时自身出现可能感染病毒的发病症状,卫生防疫部门已对其提出防疫要求,三行为人不予理会,同时未采取防护措施,与他人发生传毒风险性接触,主观上已不属于一般过错,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社会危害性,应追究刑责。对于行为人属于放任传播病毒的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笔者认为,非冠病毒防疫中,行为人追求型直接故意犯罪情形应该罕见,行为人抱持无所谓放任型间接故意犯罪可能发生,有关方面已发出防疫警示,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应该罕有),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尤其是分析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的动机和目的,过失犯罪属于无目的型犯罪,如果有证据证实行为人主观上对行为的危害性没有足够科学的认知,对社会危害性的认知度不强,如上所述,在放任还是过于自信无法足够证据证实情形下,司法实践的做法,认定行为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妥。

 据此,笔者认为,广西、云南、吉林的案例中,若无充分证据行为人具有传播病毒的主观故意,以过失犯罪追究刑责为宜。第四起江西赣州的案例,行为人和病毒确诊患者具有密切接触,属于隔离观察对象,行为人未被确诊,亦无发病的症状,此情况下,能否以行为人具有感染病毒的高度可能性,认定其主观上明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继而因其违反规定,接触他人,而追究刑责?

   综合前述分析,赣州案例中行为人在主观形态上,对于社会危害性的认知弱于其他三例行为人,即便涉嫌犯罪,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是否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需要防疫部门对病毒传播感染特点的统计数据,进而观察分析行为人过错程度的大小,行为社会危害性是否足以追究刑责。在确无证据证实行为人对自身行为危害性具有足够认知,同时,实际上也未发生传染病毒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最终未确诊),对行为人不宜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行政处罚为当。

    媒体公布两起涉非冠病毒危害公共安全故意犯罪案例中,根据案情观察分析,江苏徐州警方对行为人以过失犯罪立案侦查,笔者认为是稳妥的,行为人来自重点疫区,已有发病症状,未遵守相关防疫规定,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事后被确诊,主观上应认定过于自信的过失。在四川内江警方对行为人以过失犯罪立案侦查案例中,尽管行为人符合实施接触他人,自身被确诊,同时造成三人染毒重大危害后果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但其主观形态是否符合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仍有待证据事实证实,可能发生罪与非罪争议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到过疫区,自身是否可能存在感染病毒风险,行为人乘坐动车经停重点疫区武汉市数分钟,但其辩解并没有下车和人接触,假如该事实成立,行为人是否属于经过疫区的人员,是否符合自行申报隔离观察对象,对此,有关规定是否明确,这都需要证据证明。假如行为人没有在车站下车,自身感染病毒有可能在车厢内发生,或者在其他场合发生,假如,行为人回到家乡和他人接触前,行为人没有发热咳嗽等病毒感染症状,难以认定主观上明知行为会发生社会危害性,不考虑主观因素,对行为人客观归罪,不符合主客观一致的刑法原则,因此对于行为人是否涉嫌过失犯罪,仍有待证据事实查证。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