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点杭州放火案

1970-01-01 08:00 537

                               乱点杭州放火案

负责敬业的刑辩律师,一般都会有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调取证据,法院不予回应的经历。尽管最高法院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律师的出庭及调证申请,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同意或者不同意,但司法实践中,执行效果非常差,我遇到的负责任的法官会以电话告知方式简单答复不同意,几乎没有书面的。杭州中院审理的莫焕晶放火案延期审理了,原因是辩护人对法院违反诉讼程序,不尊重辩护人诉讼权利行为不满,退庭抗议了。据媒体报道的信息,辩护人党琳山庭前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法院司法鉴定、申请法院收集报警记录,但这些申请被法院认为没必要,均遭到拒绝。此外,辩护人还申请对本案指定管辖,也遭遇拒绝,庭审所以无法继续,正因为辩护人当庭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被法院拒绝后,辩护人感觉法庭已无公正性可以预期,于是退庭抗议。

    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问题,近年来成为热点,从各种文件规定的内容观察,上面似乎是重视的,象正事在抓,尤其在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感召下,离开辩护人诉讼权利的维护,这个中心是玩不下去的,公诉是指控犯罪的,辩护人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官是兼听两造,正确裁决的,辩护人党琳山提出各项诉讼申请的目的,无疑是为查明案件事实,对被告人依法裁判服务的。作为法院,理应尊重辩护人权益,而非因个案的社会影响面等法外因素,而违反程序正当性原则,损害司法公平正义。

    细察下来,党律师提出的各项申请中,有些可能是法院的认识问题,不同意的决定很难从法律上发现瑕疵,如管辖权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审判法院有管辖权,对于证人出庭问题,法院认为“没必要”,必要不必要,存在怎么看待的问题。但司法实践中,法院都是站在有罪推定,维护起诉书“权威”的角度考虑问题,而非客观中立的裁判者立场。杭州放火案中,救援消防人员的证言有利于厘清案件客观事实和责任划分,本律师认为是必要的。基于惩罚犯罪的立场,法院或许认为,被告人放火行为造成灾难性后果,这一事实是确实无疑的,消防人员的救援、物业的责任等外在因素与本案犯罪的追究没有直接关联。类似犯罪人用刀捅人,路人见死不救,被害人耽误抢救时间而死亡,被告人故意杀人的事实没有争议,尽管外来因素的介入与否将会影响到危害结果的大小,但法院惩罚作案人是没错的。对于杭州放火案,真的没有必要厘清救援的事实状况么?根据起诉书的指控,被告人的动机是玩火后救火,达到邀功借钱的目的。但火势无法控制,酿成大悲剧,显然消防、物业的作为对于被告人放火具体危害后果存在某种关联度,尤其在被告人辩护人声称事发后,被告人有过报警行为,且申请法院调查报火警记录。让人无法理解的是,假如报警记录客观存在,这是查明量刑证据必须查明的事实,法院有义务查证,绝非“没必要”,否则就是失责行为。至于司法鉴定申请被法院不允许是否合理,本律师认为,假如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可能存在精神疾患的迹象或证据材料,法院没有理由不准许。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绝非轻松自如就能实现,疑难复杂重大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们似一只只张牙舞爪的拦路虎,虎视眈眈考验着手握生杀予夺大权的司法官,能否依法依规,居中定夺。杭州放火案中,被害人及亲属的遭遇当然让人动情动容,作恶者理应受到法律的应有制裁,但司法者对法律的敬畏、程序公正的坚守,任何时候应岿然不动,这是法治文明新时代所迫切需要树立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