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损失事实不能被任性——解读吴青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无罪判决案

1970-01-01 08:00 523

严重损失事实不能被任性——解读吴青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无罪判决案

             孙云康   律师

阅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宣告无罪---实务指南与案例精析》中吴青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无罪判决案,本人感慨良多,该案具有典型实务指导意义,司法实践中,某些司法机关对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构成要件中“情节严重”和“造成严重损失”采取随意评价态度,一般违法行为被作为刑事犯罪制裁,明显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两年前,我辩护的宁波当事人章国锡被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案件的起因,行为特征与吴青芳案存在类似特征,本人依法作无罪辩护,检方无任何证据证实被告人造成有关单位严重损失,但一审法院罔顾法律,作出有罪判决,二审法院书面审理后,维持原判。

 

一、吴青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基本案情:

检方指控:2006年3月,被告人吴青芳的父亲与山西翼城县国土局工作人员因拆迁纠纷发生争执,吴倒地死亡,经鉴定为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发作死亡,被告人向县国土局提出索赔四五十万,同年3月至6月,被告人及其家人多次穿孝服在国土局大门口拉横幅抗议,焚烧冥币,不让工作人员进出。被告人的母亲强行到国土局办公楼门厅内居住,严重影响国土局的工作秩序,致使国土局的工作两个多月处于瘫痪状态,造成极恶劣社会影响。后被告人违反规定到山西省委门口、中南海新华门、天安门地区多次上访,扰乱了当地的工作秩序。2007年3月和8月,翼城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吴青芳以扰乱单位正常工作秩序为由,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北京市公安机关对被告人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处以行政拘留七天处罚。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吴青芳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不认罪,认为公安机关已作行政处罚,法院不能重复处罚。其辩护人认为,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也无有效证据证明造成严重损失事实,法院应该宣告无罪。

   翼城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被告人提出上诉,临汾市中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翼城法院重审后再次认定罪名成立,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再次上诉。临汾市中院经审理后,撤销原判,宣告上诉人无罪。

   二审法院判决无罪的主要理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构成中,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行为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和造成严重损失是犯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被告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但缺少造成严重损失的证据,因此不构成犯罪,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定罪及适用法律不当。

    二、宁波章国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枉法裁判案基本案情

本人辩护的宁波章国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与之相比,两者具有类似特点,吴青芳因其父在拆迁维权过程中离世,激化社会矛盾,继而上访维权,一审法院认定犯罪事实在于被告人行为严重影响国土局工作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章国锡先前被检方枉法查处,法院枉法裁判定罪,其为维权与类似冤假错案当事人一起至办案单位鄞州区检察院信访,被警方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拘捕。

  一审法院认为检方指控罪名成立,理由是:“三被告人及辩护人均辩称2014年8月12日其到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正常信访,其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没有造成严重损失。经查,三被告人组织多人以信访为由,在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内起哄闹事,致使检察院的工作在一小时余内不能正常进行,其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其造成了严重损失,故本院对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但一审法院认定章国锡等信访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小时余,完全不符合事实。有证据证实:章国锡不是被强制带离,而是检方工作人员主动让其离开现场。警察到现场后,从未警告、制止众多信访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还联系检察院领导接待章国锡等人。监控视频证据证实:信访人员聚集检察院时间段内,检方一楼大厅出入口畅通无阻,保安及工作人员作旁观状。

一审判决书罗列的检察院众多工作人员证言,仅能证实检方工作受到一定程度短时间干扰,并非无法开展和进行,证人卢某某陈述,由于受到干扰,耽误二十分种才联系上约定前来检察院做笔录的两位当事人,地点从一楼到四楼,但两位当事人陈述,准时到达检察院大厅并未受到上访人员阻扰。至于,检察院办公室主任干某某陈述党组会议被迫中止的事实,除该证人证言,无任何其他证据印证,党组会议是否存在,会议是否受到干扰而中断。

综上,一审判决书所谓“致使检察院工作在此一小时余内无法正常开展,严重扰乱了工作秩序。”,完全缺乏事实根据,造成严重损失更是无稽之谈。一审法院认为检察院工作在一小时内无法正常进行,被告人章国锡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了严重损失。一审法院拒绝辩护人复制所谓扰乱秩序的现场录音录像证据,庭审中拒绝播放该视听资料予以质证,最终判处章国锡管制刑罚,判处另两名被告人缓刑,该有罪判决完全缺乏事实根据,违背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书面审理后维持原判的举动,更是缺乏司法担当。当事人章国锡提出申诉再审,宁波市中级法院、浙江省高级法院先后驳回申诉请求。正如《宣告无罪---实务指南与案例精析》序言中指出的:“认真分析人民法院宣告无罪难的各种原因,最大的症结是严格、公正司法的职责要求没有执行到位,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没有树立到位,对冤假错案的严重危害没有认识到位,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敢于担当的精神没有坚守到位。因此,必须从严格、公正司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强化审判独立和司法敢于担当等角度、有效破解人民法院宣告无罪难。”。行文至此,想起章国锡案一审审判长在宣判前夕至看守所与章的谈话内容:法院判无罪是不可能的,但你会得到想不到的结果!一审的判决结果是管制刑,没有判处有期徒刑,这算留有余地,还是良知未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