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鲤成为腹中物,八旬老者的罪与罚
媒体报道,近日上海奉贤发生一起特殊的盗窃案,一名八旬老人将他人饲养的十多条锦鲤盗走,将其加工成鱼干后食用。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嫌疑人查获,后取保候审。据被害人介绍,被盗锦鲤价值五万余元。
从案情介绍中,笔者大胆推测,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行为,并不明知锦鲤鱼市场价值,将其作为普通鱼类大快朵颐。行为人对盗窃数额的错误认识会否影响盗窃入罪法律评价?这是本案值得探究的刑法适用。
行为人对盗窃数额(价值)发生错误认知情形下实施盗窃行为,应否以被盗物品的实际价值对行为人定罪量刑,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若对盗窃对象的价值存在错误认识,如对数额较大以上的物品误以为数额不大而实施盗窃,此时,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有窃取较大财物犯罪故意,尽管客观上行为人占有了该财物,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刑法原则,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盗窃罪,否则就是客观归罪。根据此种观点,八旬老人或许可能不构成盗窃罪,无法追究刑责。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40集曾有一则参考案例,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价值十多万元名贵手表误以为仅值数百元的普通手表,窃取并隐藏,法院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认定行为人主观上以数额较大的物品为犯罪对象,认定盗窃数额十多万并量刑,明显不符合罪责相适应原则,最终判处被告人罪名成立,免于刑事处罚。
就行为人对盗窃数额认识错误刑法评价,存在另一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为:数额认识错误,主要是指财物实际数额大于行为人所认识的财物数额,一般并不影响定罪,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根据财物实际数额确认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并依此适用不同的量刑幅度。行为人对于盗窃数额的认识错误可作为量刑的一个情节考虑。行为人事后对于盗窃数额的认识对于量刑有意义,如果行为人事后知道财物实际价值而占用,当初对于数额的认识错误对量刑不应有影响,如果行为人知道实际数额后予以归还或者根本就不清楚实际数额即被查获的,则可以根据数额认识错误的具体情况,在量刑时可减轻处罚,甚至可以适用刑法特别减轻处罚条款(报最高法院核准)。
对行为人数额认识错误不同的法律评价,罪与罚结果各不相同,就八旬老人偷盗锦鲤案,行为人盗窃实际数额超出五万,达到数额巨大标准,量刑幅度三至十年,如按照主客观相统一定罪量刑观点,如老人真实认知十多条锦鲤鱼数额(价值)达不到一千元数额较大起点,就可能无法构成盗窃罪;如老人真实认知十多条锦鲤鱼数额(价值)仅仅数额较大,对其不能适用盗窃数额巨大量刑档期。人们不清楚嫌疑人陈述辩解等证据事实内容,有一点可以肯定,此后诉讼过程中,嫌疑人在数额认识上的错误会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目前,公安机关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应是考虑到嫌疑人的高龄及悔罪态度,或许还有刑事赔偿和被害人谅解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