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赖小民判死刑想到的
一审法院判决赖小民死刑立即执行,有人认为有些出乎意外,不久前,原陕西一把手赵正永贪腐七亿多判死缓,赖小民贪污受贿十七亿多,没能保住脑袋,因金额差异?对于百姓,无论是七亿,还是十七亿,两者没有本质的区隔,都是天价贪官。需要说明的是,个人感觉以“贪官”指称赖小民,或许不太合适,赖在国企任职,并非在国家机关,尽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行政级别。言归正传,赖小民判死的原因为何?法院判决认为其情节特别恶劣,上亿元的受贿次数有多次。从犯罪金额观察,赖小民判决似乎开创了法院判死红线,不妨称之为“十亿死”,可作为类案检索适用么?我没有答案。亿万贪官常见,此前纪录保持着似乎是赵正永,超十亿元的,先前未见报道。从社会公众心理承受层面分析,贪腐十个亿过于夸张,尽管个人相信,刑事司法不可能明确“杀头”数额,赖小民犯罪数额确实击穿“司法心理底线”,着实过分,即便刑事司法存在多年贪腐不判死的实践惯性,此番要“保头”,反而无法说服自身。
五年前,刑法修正案九大幅提高贪腐犯罪的量刑标准,同时仍然保留死刑的斯莫达里克斯之悬剑,备而待用并非“实践已死”。理论上,贪腐数额超出三百万元以上,且具有特别严重情节和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犯罪人,仍可能被适用“斩立决”刑罚。笔者常内心调侃那些以为刑事司法废除贪腐判死观点,实在的书生意气,贪官贪个数百万,整出伤天害理,天怨人愤的事情出来试试,看会怎么判!尤其攸关食安医疗安全等国计民生领域,必定保留适用死刑空间。
赖小民判死,和其创纪录惊人犯罪数额有关,不判死刑,民意汹汹,社会观感不佳,政治效果不好。同时,个人以为,赖小民的死刑和其“私领域”放荡不羁有关联,经媒体广为传播,赖小民破纪录般“钞票满屋、妻妾成群、子女满地”的形象在社会上广为流传,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国企老总身居高位,大搞“五子登科”,其人格品行连私企老板都不如,国内外政治影响极坏,赖小民必须死,不杀赖,执政者无法作政治上的交代,无法平息民愤,彰显反腐肃贪决心。
综上,赖小民贪腐数额和恶劣影响破反腐两大纪录,不判死倒成奇怪的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