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应“三位一体”治理民事纠纷刑事化
禁止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最高检张军检长再次发声。利益驱动下,民事诉讼刑事化,一个长期存在且屡禁不止司法老大难。现实场景是,主导的是公安,检察院夹中间,或身不由己,或助纣为虐,人也捕了,过河的卒子往前拱,将夹生饭及烂摊子扔给法院,所谓带病起诉。个人认为,检察捕诉一体化,碍于错案追究,纠错障碍和难度更大。作为最后一环的审判机关,从“和谐”考量,常充当“消化”案件、“救火员”的尴尬诉讼角色。看惯此司法怪现象,心底深处提议化解之道:水源被污染,下游很难治污,即便能清污,司法成本似乎难以承受。治标之策当加强水源地头道环节监管,公安作为民事刑事化“产品”之始作俑者,毫无疑问的第一责任人,对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之乱象,自然难辞其咎。承前启后的检察机关,自当履行诉讼监督职责,把好案件质量关,严禁为公安插手经济纠纷司法认证。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法院作为公平正义最后防线,对治理民事纠纷刑事化,义不容辞,责无旁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