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亟待购买刑事律师风控服务
近期,国家层面重视涉企业家刑案宽严相济政策落地,媒体报道,一些涉企经济犯罪案得到从宽处理,甚至不逮捕、不起诉无罪处理。作为一名刑事律师,心头轻松不起来,个人执业经历中,有个强烈的感受,企业家涉刑案,除铤而走险,明知故犯的以外,确实存在误打误撞触碰刑网的案例,有些犯罪嫌疑人不知法而犯法,有些自我防护意识薄弱,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疏于管理防范,授人以柄,最终祸起萧墙“窝里反”,遭遇让人嗟叹,而无奈。
近年来,本人辩护数起公司内部股东举报公司实际控制人经济刑案,竭尽所能作无罪辩护,最终结果并不理想,失败在于证据收集困难重重。这些案件案发有个共同点,投资人不满利益分配,从股东经济纠纷,最终寻求公安机关介入。从诉讼证据角度,被控告人有个共同的缺陷,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个人账户、公司账户资金混同使用,作为辩护人,我相信,尽管他们并不存在侵占公司财产为己有之主观故意,但一旦启动刑事程序,抓人捕人,因为确有不规范,从犯罪构成证据要求观察,他们却有触犯刑律嫌疑。
合法合规财务制度及股东会决议为公司运行所需,同时也是经营者自我保护之法律防护罩。这些案件中,未经股东会书面决议,嫌疑人认为自己作为控股股东,法人代表,在公司资金使用上无所顾忌,案发后,他们常辩解事先告知其他股东(很多案件中,股东即为刑事控告人),但由于当初没有书面证据,一旦案发,控告股东当然否认嫌疑人辩解事实存在,结果是,由于面上的证据对嫌疑人不利益,他们最终被追究挪用资金罪,甚至职务侵占罪。
假如这些公司实际经营者在日常管理经营中,时刻绷紧防范这根弦,刑事风险可以降至最低。可叹的是,涉刑事案企业经营者,可能会聘请公司法律顾问,但几乎没有专项聘请刑事专业律师把控法律风险的,学术有专攻,专业有方向,一般意义上的法律顾问熟悉民商事、劳动法,但并不一定熟悉知晓刑事法。刑事诉讼以证据事实为中心,法庭以法律事实为裁判依据,某些情况下,它并等同于客观事实。对法律风险意识、证据意识淡薄的企业经营者,一旦“犯事”,即便聘请专业敬业刑事律师,从无罪证据收集举证的要求,由于时过境迁,基本上亡羊无法补牢,这方面惨痛案例着实不少。需要指出,对于当事人希望律师“事后补办证据材料”的要求,辩护人应秉持真实客观合法的证据要求,坚决予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