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检察官“代表国家,不能输”
网络上,杭州某女检察官庭审纪实“代表国家,不能输”言论引发社会热议,该检察官或许不会想到,其言论负面观感强烈,乃至自媒体账号被注销。
出于好奇,昨天认真阅看该文,这是一篇庭审感想,作者夹叙夹议,触景生情,一吐为快。文章发布后,广大读者将文中“妈妈代表国家,不能输”的文字(简称“不能输一文”)视作公诉人希望表达的中心思想,由此触动律师群体敏感神经,引发轩然大波。笔者似也有感,于是有了点滴文字。
首先要探讨的是,公诉人表达“代表国家,不能输”的观点有无问题?或者说它蕴含的刑事诉讼理念是否正当?通读全文,我想,女公诉人希望表达的内心意思应该是:公诉人代表国家支持公诉,理应依法竭尽所能完成公诉任务,不应使有罪的人逃脱处罚;假如由于公诉人业务能力或责任心缺失,犯罪人成为“落网之鱼”,公诉人有负国家,失责渎职,为防止如此状况,我压力山大。
笔者认为,假如女公诉人“代表国家,不能输”文字的内心真实意思为:我作为公诉人指控犯罪,身后有国家机器,我是不能输,也不会输的!假如这样,这样的诉讼理念违背法律法理,同样幼稚可笑。个人以为它不大可能出自心智成熟稳重,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内心。无论国家赔偿法,刑事诉讼法法院统一定罪权规定,审判为中心制度设计,还是错案追究制,司法责任制,刑事诉讼制度明确,起诉书不等于裁判定罪书,公诉可能出错,代表国家不等于掌握真理,不出差错,永远正确,不然对于同一刑事当事人,不会出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罪犯的称谓区分。公诉人指控犯罪,是输是赢,事实证据和法律规范说话,国家不能也不会为错误指控买单,相反错误公诉要承受法律代价,如刑事赔偿、司法追究。由此可见,公诉人代表国家指控犯罪不假,但也可能会输掉指控,努力追求赢的诉讼结果是公诉人应有的司法理念。
同时,“代表国家,不能输”也与检察制度改革、检察权下放的制度设计相悖,毋庸讳言,公诉人代表国家出庭指控犯罪,“输不起”、“不能输”的理念在七九刑事诉讼法时代,似为顺理成章检察观念,刑事赔偿制度在95年确立,九六年刑诉法确立“对抗诉讼模式”,定罪权归于法院,背后意涵起诉书并非天然正确,2012年刑诉法修正,确立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等诉讼原则,“公诉人代表国家,不会输,不能输”完全失去制度空间。
啰嗦这么多,笔者相信,这位检察官内心真实表达如上所述。
假如问我,“不能输一文”有哪些文字让本人生有异议,两点可以说说。一是,文中有关“被告人既有钱请律师,不赔偿被害人损失,赔偿作用比请律师大”(非原话,假如理解无误,检察官有这个意思),如此观念,它明确无误伤害律师群体,侵害律师尊严。或许公诉人词不达意,快人快语,至少给人观感是这样的直截了当:这个案件,请律师浪费钱财,没有用处!我不清楚案情,更无资格评价辩护人是否确实提供了质量辩护。被告人请律师维护合法权益,它和赔偿行为涉嫌犯罪经济损失,完全属于不同事务,无法等同。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被告人退赔或赔偿后,刑罚量从轻情况,问题是,辩护权是被告人法定权利,即便公诉人内心如何确信被告人无论怎么折腾,枉费心机一场空,仍然必须依法尊重当事人辩护人,即便内心并不尊重,决不能说出何必将有限金钱做无用功那样的言语来?因为辩护权和功利性诉讼结果有时并不重逢。尤其,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背景下,公诉人更不能有“辩护无用论”思维定势和心理傲慢,即便内心真的确信。“请律师没有赔钱好“,此类公开伤害律师群体之言论可以休矣。
窃以为,“不能输一文”还存在一个问题,个人认为有必要和该女公诉人商榷。女检察官文字中心内容谈控辩交锋,重点又在辩护观点和庭审表现,她想表达的是,辩护人水准欠缺,功底不深,客观上在误当事人。读着这些文字,个人的观感,该公诉人有看好戏,不屑的姿态,辩护人“演,继续演”“扯,加紧扯”!。这算不算贬低辩护人?能否成为“不能输一文”的“罪状”,对此,我这么看,假如事实确如公诉人所言,尚够不着公然诋毁律师,评价针对具体庭审过程,似乎也寻不到侮辱诋毁式文字,只能说明这位公诉人高高在上,感自我感觉良好,尚不属于“不当言论”,而是个人行事风格,作为律师读者,不舒服也好,看不惯也罢,无可奈何,再说,律师批评公诉人也不少吧。我却认为,若辩护人庭审表现果如女公诉人戏谑般表述,确实值得反思,辩护律师对待案件的态度,对当事人负责是第一位的。
拉拉扯扯敲下以上文字,各位读者是否看得明白,倒是希望惹了“祸”、删了号的女检察官能看到以上拙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