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审查,管不管用?
自从本人代理的行政诉讼案败诉后,一直在寻找法院违法裁判的“致命伤”,今天最高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20】35号),经仔细研读,发现有这样的规定:“10.强化独任法官、合议庭正确适用法律职责。“发现将要作出的裁判与其他同类案件裁判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提请专业法官会议研究”。那件案件,庭审后,我提供了外省市法院判决政府败诉之类案判决书,法官拖延到审限的最后一日作出驳回原告诉请的判决书,是否提请过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规定是”应当“),我没有信息,但内心确信应该没有,借最高法院出台意见东风,二审中重点提出程序性质疑意见。没用?管它用没有用,座右铭:知其不可为而为之,风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