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正当防卫指导意见发布,我的当事人太不走运
两高一部关于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意见发布,当我看到以下内容:”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思绪将我带回五年前,辩护的一起“寻衅滋事案”案情何曾相似!“受害人”轻伤,我从正当防卫制度法理上作无罪辩护,结果怎么样?被告人被判两年。由于我的执着与不妥协,宣判后,法官对当事人这么说:请律师有啥用,还不如将律师费用作赔偿款呢!该案书记员在看守所对被告人说了“律师耽误事”之类的话语。会见过程中,得知此言论,对此公然侮辱律师行业尊严的言论,本人拍案而起,微博痛批。结果如何?该法院故意隐匿前因,搞成律师“诋毁”法院,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律师,本人保留前因后果全部证据,“查处”的结果事出有因,无效投诉。事后,该法院工作人员致电道歉。案件上诉,据说,二审法官得知辩护人较真事,尽管如此,仍然维持宣判。这当事人不走运,晚五年,判不了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