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刘连舸受贿一亿多,为何会判死缓?

昨日,山东济南中院对原中国银行董事长刘连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作出一审判决,刘连受贿1.21亿,判死缓,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十年,决定执行死缓刑。有网友问,你不是说贪腐一亿多,一般判无期,两三亿以上才适用死缓刑么?对刘连判死缓如何解释?

  我也注意到该问题,阅看法院裁判理由,似乎有了答案,法院判决理由:“刘连舸收受贿赂后为多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刘连舸收受贿赂一亿多,数额特别巨大,受贿后为多人职务提拔、调整,属于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规定“特别严重情节”,“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和其卖官鬻爵行为有关,“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可能和受贿行为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相关,包括行贿人牟取巨额不法利益,获提拔、调整职务的行贿人利用职权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危害,刑法司法解释关于贪污贿赂罪量刑标准数额加情节,刘连舸受贿衍生出严重社会危害后果。近期被判无期的原浙江政协副主席朱从玖,受贿1.05亿,法院判决理由“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无“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自然不会有“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笔者以为,刘连受贿1.2亿,法院判死缓,决定因素是犯罪情节。此外,判决书认定其“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刘连未全部退赃,可能影响到判决结果。判无期的朱从玖“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

刘连被判死缓,违法发放贷款犯罪可能也有影响,有人可能认为,受贿判死缓,违法发放贷款判十年,刑罚之间没有联系。刘连违法发放贷款30多亿,造成本金损失1.9亿,依据刑法第186条违法发放贷款罪,刘的行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受贿犯罪极可能与违法发放贷款关联,若法院就1.2亿受贿罪判无期徒刑,违法发放贷款判10年,执行刑罚也是无期徒刑,造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事实上空判,无法体现罪刑相适应。

判决书认定:刘连“明知相关企业不符合发放贷款条件,违反法律规定,推动向相关企业发放贷款”,违法发放贷款罪没有单位犯罪,犯罪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当下,国家正大力整顿金融秩序,刘连身为银行一把手,被追究违法发放贷款罪刑责,说明一个事实,数十亿违法放贷为刘直接插手干预,为此承担刑责。

综上,受贿1.21亿的刘连被判死缓,钱数并不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