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中院院长肖新平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的事儿
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肖新平涉嫌民事枉法裁判一案,由湖南省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并于近日侦查终结,移送该院职务犯罪检察部门审查起诉。同时,由湖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的其涉嫌受贿案一并移送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肖新平腐败案蕴含着丰富法治信息,笔者以为至少包括:
一、关于案件管辖
肖新平涉嫌民事枉法裁判和受贿两罪名,由检察院和监察委分别行使侦查和调查权。民事枉法裁判案的侦查管辖,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目前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罪名有14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其余的罪名是: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肖新平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属检察院立案侦查罪名,鉴于其职务职级,省检察院立案侦查符合相关程序。根据监察法,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受贿犯罪的,由监察机关监察,肖庆平职务职级,受贿案调查由省监察委管辖符合程序。
本案为何不由省检察院或省监察委合并管辖?这涉及肖新平涉嫌犯罪线索先由检察院发现,还是监察机关发现?依据法律规定,应该是检察机关发现肖新平民事枉法裁判犯罪嫌疑,立案侦查中,发现受贿问题,后将受贿线索移交监察机关。由此出现肖新平涉嫌两罪名,由省检察院和省监察委分别侦查调查情形。此判断法律依据明确,监察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因此,假如监察委调查肖新平受贿问题中,发现民事枉法裁判嫌疑,一般应由监察委一并调查,检察院配合,而非移交检察院管辖。肖新平出事,只能是检察院先发现涉嫌民事枉法裁判,侦查过程中,发现受贿问题,即便受贿事实和枉法裁判行为有关,由于监察法并未规定检察院侦查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受贿犯罪的,应将原本侦查的其他犯罪案件一并移送监察委,因此检察院继续侦查民事枉法裁判案,而移送受贿案。
或许,肖新平受贿案属于拔出萝卜带出泥,现实中,司法人员涉嫌枉法裁判违法犯罪,要么人情案关系案,要么金钱利益案,肖新平枉法裁判行为极可能属于金钱交易型枉法裁判。
二、关于民事枉法裁判罪
刑法第399条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民事枉法裁判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规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的立案标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枉法裁判活动中收受贿赂,同时成立受贿罪的,只按一重罪处罚。联系肖新平案,检方发现受贿事实假如与民事枉法裁判无关,按两罪起诉,两罪判决量刑;假如肖新平受贿事实和民事枉法裁判有关,哪个罪名涉及刑罚重,就按一重罪处罚。但侦查、调查结束后,即便肖新平受贿和民事枉法裁判犯罪有关,后者的刑罚重于前者,检察院也应将民事枉法裁判案移送审查起诉,监察委应将受贿案移动检察审查起诉,因为按一重罪起诉,或者两罪分别起诉,由审查起诉部门审查证据材料后决定,若肖新平受贿事实和枉法裁判有关,且并无其他受贿事实,检方会依法以一重罪起诉,假如部分受贿事实和枉法裁判行为有关,部分受贿罪事实和枉法裁判无关,会分别起诉受贿罪和枉法裁判罪。
三、检方发现肖新平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线索途径
肖新平身为长沙市中级法院院长,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有人可能疑惑,检察院如何发现违法犯罪嫌疑的?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裁判文书,检察院只有在履行审判监督职责过程中才有可能发现,并有后来的立案侦查。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两百一十九条至两百二十四条赋予检察院对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请上级提出抗诉的权力;当事人有权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对法院民事裁判的监督属于检方法律监督职能,肖新平涉嫌枉法裁判事实应是检方审判监督中发现的。
肖新平作为法院一把手,如何枉法裁判?存在两种可能,一是肖新平作为办案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违背事实和法律故意作枉法裁判,司法改革背景下,法院领导办案不奇怪。最大的可能,肖新平在本院或下级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利用院长职权,违法插手干预案件依法审理,导致错判错裁,可能出现在一审或二审,甚至法院再审程序中。对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肖新平“双开”通报,有“违规干预司法活动”违法违纪事实,很可能的情形,肖新平利用法院院长职权,违规干预民事案件依法审理,导致错误裁判,且违规干预案件审理时存在明确枉法故意和行为,即强行要求枉法认定案件事实,作错误裁判,而非由于责任心不强,业务能力有限,对案件事实错误认识,法律适用错误。
司法实践中,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的,一般为办案法官,很少有法院一把手被追究刑事责任,可以想见,肖新平枉法裁判胆子够大,造成后果严重,其被移送法办,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无疑是正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