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念国务院法制办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广大民藏者期盼强烈的民间收藏文物一章几乎没有变动,修订草案第五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情形中增加“(五)外国政府、相关国际组织按照有关国际公约通报或者 公告的流失文物”,笔者认为没有问题。同时认为,文物保护法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法律,相关立法过程、立法技术应充分尊重文物行政主管单位意见建议,国家文物局拥有充分的话语权。

     上一次2017年修法前,当时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开了修订草案(送审稿),送审稿对文保法的结构作了大的更动,我的评价:开门立法、科学立法、开明立法、开放立法,其中,删除了民间收藏文物专章,秉持法无禁止即可为理念思维,将民间文物取得方式和禁止买卖文物对象并列,造成现实执法随意性、乱象丛生的法律条款合二为一,送审稿第六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下列文物:(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二)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三)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未知何故,后来的修法,仍然维持了原文保法的结构,当下公布的修订草案,仍然在“老框框”里打转,不仅如此,对民间收藏者、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约束更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