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法修订对民间文物收藏具有积极意义
6月6日,中国政府网公布《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被列入其中,如修正草案通过,将会对民间文物收藏界带来何种影响?广大民间收藏者高度关注。对比目前的《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在民间文物买卖条款上,体现出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精神,作为文物保护专门性法律,文物保护法对民间文物收藏、交易起着规范和引领。倒卖文物等涉文物犯罪属于行政犯,有赖于文物保护法的规制。
现有文物保护法就民间文物收藏的规范脱离社会现实,民间文物收藏交易者畏刑如虎,修法呼声日益高涨,此背景下,文物保护法修订被提上日程。
就民间文物收藏交易行为,《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第六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下列文物:(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二)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三)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该条款是对现行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的修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不难发现,修订草案对于文物买卖所划红线明确清晰,不存在随意解释空间,首先,国有文物不能买卖,国有文物的范围,现文物保护法第五条有具体规定,除非国家同意,禁止任何人买卖;其次,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禁止任何人买卖,文物收藏单位包括国有和非国有两类,理解为单位馆藏的文物禁止买卖,但不包括私人收藏文物。最后是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禁止买卖,此类文物属犯罪所得,尤其盗掘文物,破坏古墓葬和古文化遗址,属刑法重点打击对象。
《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将原先禁止个人买卖“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修改为禁止买卖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笔者认为很有必要。社会现实中,人们对“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的理解易生歧义。笔者始终以为:“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相对应“国有馆藏珍贵文物”,立法禁止买卖的对象是已在非国有文保单位馆藏的珍贵文物,而非珍贵文物禁止买卖。
注意到,某些司法机关对民间珍贵文物交易者入刑,遵从着买卖珍贵文物违法的逻辑,其实缺乏法律依据,原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明确规定符合第五十条来源的文物,允许民间交易,第五十条列举五种合法获取文物途径,并未对可交易文物等级作出限定:(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二)从文物商店购买;(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笔者曾就倒卖文物罪案刑事判决书收集整理研究,某些司法机关对于民间买卖珍贵文物合法与否的认定标准存在偏差,乃至作出错误裁判。《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避免理解分歧,删除“珍贵文物”用词,表述为“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必要又及时。出于科学规范民间文物交易行为,修订草案将禁止买卖“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修改为禁止买卖“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不给文物执法者自由评判空间。现行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有让民间文物交易行为人自证清白的嫌疑:你认为出售文物来源合法,必须拿出证据来!行为人无法证明文物来源合法,有被认定违法的危险。
修订后的条款列举文物来源违法三类情形,执法部门文物执法,司法机关查处文物违法犯罪,证明责任在于执法者,不在文物交易者,新规有利于稳定保护合法民间文物收藏,有利于规范执法司法,同时不会影响对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的法律保护。一部紧跟时代进步繁荣的文物保护法,民间文物收藏的春天将会来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