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分案起诉分案审理那些事

1970-01-01 08:00 405

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检方对共同犯罪案件或者关联犯罪案件分案起诉的情形,分案起诉具有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法院对分案起诉的案件,可以合并审理,可以分案审理。2012年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2021年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对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权利、准确定罪量刑的,可以并案审理。”

    同时,2021年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一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分案审理更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的,可以分案审理。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

依照司法解释,检方可根据办案实际需要,对本该一案起诉的案件分案起诉,法院受理后,根据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司法的目的,可分案审理,可并案审理。对于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案件或关联犯罪案件,由于各被告人“背靠背”,对其质证权的正当行使可能有障碍,从而影响事实的正确查明,为确保正确裁判,2021年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审理过程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的被告人等到庭对质。”该规定系为障碍当事人质证权正当行使,保证审判质量作出的规定。

刑事司法实务中,存在检方将本该一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案件或关联犯罪案件分案起诉至法院,但法院并不采纳当事人或辩护人合并审理的申请作分案审理,分案审理中,无法保证各被告人质证权,法庭拒绝当事人和辩护人分案被告人到庭对质申请,乃至作出错误裁判的现象。

由于分案审理的法官基本来自同一合议庭,法官对分案审理案件可能产生先入为主,难以自我纠错。同时,公诉机关会以分案裁判结果施压审判机关作出有利于己的裁判结果,一个错误循环。当然,秉公执法的法官会严格执行司法解释,保障当事人质证权。多年前,笔者在江苏某地辩护一起挪用公款重案,检察机关出于前案证后案的目的,将原本指控共同挪用公款罪的两名被告人分案诉至法院,后面起诉的被告人在前案未判决前,迟迟不开庭。面对严峻形势,我的当事人幸运,法官依法办案,同意辩护人申请分案被告人到庭对质的申请,事实真相展示于法庭,公诉人尴尬的一幕至今在脑海里,最终当事人获无罪判决,检察院不服抗诉,二审维持后,检察机关向法院申请撤回分案起诉的案件。

另一件类似分案起诉案,我的当事人不再幸运,三年前两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检方应该出于前案压后案同样目的,将共同犯罪被告人分案起诉,法庭拒绝辩护人并案审理申请,在分案审理的两名被告人拒绝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情形下,法庭不尊重当事人当庭质证权。前案被告人在庭审后患病去世,法院裁定对其终止审理,对我当事人作出有罪判决,主要证据是分案审理被告人侦查讯问笔录,法庭对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庭审翻供,并作合理解释,侦查笔录不能用于证实我方当事人犯罪事实之正当辩护意见置之不理。

上述两则分案起诉、分案审理裁判实例说明,法庭有无尊重保障律师辩护权,裁判结果可能大相径庭,现象值得深思。在检方分案起诉衍生审判程序上,依法依规才是法院避免错误裁判的挡箭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