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倒卖文物罪中的倒卖
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构成倒卖文物罪。依据文义理解,倒卖以牟利为目的,但不能认为凡是文物交易牟利行为,即属于违法倒卖文物。国家鼓励民间文物收藏,国家文物保护法第五章规定民间收藏文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合法来源文物可依法流通,允许交易,不属倒卖牟利违法性质。
倒卖文物罪犯罪对象为国家禁止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经营的文物,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四类文物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买卖:(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依据上述法律规范,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买卖上述四类文物属违法,能否认定为倒卖,需具体分析,一般原则为将主观无罪错行为出罪,如民间文物收藏者误将盗掘出土文物当作合法传世文物购入或转售,不应被认定为倒卖文物。
为科学精准打击文物犯罪,2022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文物局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对于如何准确认定倒卖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可以结合行为人的从业经历、认知能力、违法犯罪记录、供述情况,交易的价格、次数、件数、场所,文物的来源、外观形态等综合审查判断,认定其行为系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但文物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除外。”
依据上述规定,认定“以牟利为目的”的倒卖文物行为,应贯彻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能以文物来源为非法,对行为人客观归罪。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显然,相对于解释对倒卖行为的定性,意见对如何准确认定”倒卖行为“更细化和科学,应作为准确认定倒卖文物罪的适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