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刑事立案标准建议

1970-01-01 08:00 571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法〔2021〕319号)

审判人员严重违反审判职责,涉嫌触犯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

审判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导致错误裁判的;

2、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导致错误裁判的;

3、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作出错误裁判的;

4、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导致错误裁判的;

5、滥用职权严重损害司法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审判人员玩忽职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造成错误裁判,造成人身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2、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人身和财产严重损失的;

3、其他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造成人身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4、因重大过失损害司法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