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增设刑事审判失职罪、刑事审判滥用职权罪之再思考
刑法第399条第1款规定的徇私枉法罪,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承担侦查、法律监督职责的司法人员,对明知无罪的人追诉,对明知有罪的人包庇不追诉;承担刑事审判职责的司法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对案件作出枉法裁判,对徇私枉法罪,刑法规定了三个量刑标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徇私枉法罪属故意犯罪,司法工作人员严重失职造成错误追诉,错误不诉或错误裁判的危害结果的,法无明文罪名。笔者以为,其实不利于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及司法责任制的推进。审判为中心要求刑事审判工作更严更实更细,高标准严要求维护司法公正程序正义。司法现实中,刑事审判违法时有发生,甚至表现严重,作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的最后一道防线,刑法对刑事司法活动增加“红线”,是制度和现实的需要。徇私枉法罪是知错而故意为错误裁决,司法适用罕见,即便被纠错的著名冤错案中,基本看不到法官被依徇私枉法罪追究刑责的,一个客观真相是,大多数的冤假错案的酿成,并非法官故意枉法裁判,而是裁判者在审判活动中违反诉讼程序和诉讼规则形成的,或许裁判者当初内心真的确信被告人是真正的罪犯,但非正义的程序导致了错误的裁决结果,如在有罪推定错误思维下,该排非的证据未依法排非,该采纳的辩方证据未受重视等等。
刑事辩护律师感触最深,你或许已真切感觉枉法裁判结果,却无故意为之的证据,所能感知的是,刑事审判活动中随处可见可闻的不按法理出牌。笔者辩护的某重大刑案,点点滴滴至今意难平,在一审阶段,辩护人申请法官对存在重大瑕疵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依照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实质审查,包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提供鉴定资质,相关人员出庭解释鉴定方法前后不一致原因等,对此,法官拒绝回应。一审判决文书中,辩护人举证多份证据材料竟然“消失”不见,当然不见评判意见,判决书对辩护意见选择性评述,质疑鉴定意见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辩护意见悉数不见。
面对有罪判决,辩护人无法认定裁判者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或许法官内心确信被告人真的有罪),但法官故意违反诉讼程序与规则,却为不争的事实。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必须审查,对鉴定方法是否正确合规必须审查,否则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此案中,认定法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审判“事故”,实不为过。二审程序中,主审法官仍不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纠正程序违法,错误维持一审裁决。
当事人委托申诉再审,经律师调查,鉴定意见书签名人专业资格虚假,鉴定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规定,鉴定意见书依法不应被作为定案依据使用,两级法院的法官应否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明明法律有明确规定,故意不遵守,最终造成错误裁决的责任者,理应受到法律制裁。相对于民事和行政审判,刑事审判攸关公民人身自由取舍,诉讼利益重大,审判违法的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笔者呼吁,应将严重审判违法行为纳入刑事制裁范畴,立法技术上可比照刑法第399条第3款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增设第399条第4款为刑事审判失职罪,刑事审判滥用职权罪,具体条文为:在刑事审判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开展刑事审判活动、不履行法定审判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严重不负职责”为过失犯罪情形,系指审判工作人员在审判活动中不遵守法定程序,不遵循诉讼规则,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重罪轻判;轻罪重罚;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玩忽职守造成重要证据湮灭,造成案件重要事实无法查清等。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指造成比前款危害后果更严重之诉讼结果,如造成当事人或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在国内外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等。“滥用职权”主观状态上表现为故意审判违法,客观的危害结果,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和“严重不负责任”相同。
刑法第399条第1款规定的徇私枉法罪,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承担侦查、法律监督职责的司法人员,对明知无罪的人追诉,对明知有罪的人包庇不追诉;承担刑事审判职责的司法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对案件作出枉法裁判,对徇私枉法罪,刑法规定了三个量刑标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徇私枉法罪属故意犯罪,司法工作人员严重失职造成错误追诉,错误不诉或错误裁判的危害结果的,法无明文罪名。笔者以为,其实不利于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及司法责任制的推进。审判为中心要求刑事审判工作更严更实更细,高标准严要求维护司法公正程序正义。司法现实中,刑事审判违法时有发生,甚至表现严重,作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的最后一道防线,刑法对刑事司法活动增加“红线”,是制度和现实的需要。徇私枉法罪是知错而故意为错误裁决,司法适用罕见,即便被纠错的著名冤错案中,基本看不到法官被依徇私枉法罪追究刑责的,一个客观真相是,大多数的冤假错案的酿成,并非法官故意枉法裁判,而是裁判者在审判活动中违反诉讼程序和诉讼规则形成的,或许裁判者当初内心真的确信被告人是真正的罪犯,但非正义的程序导致了错误的裁决结果,如在有罪推定错误思维下,该排非的证据未依法排非,该采纳的辩方证据未受重视等等。
刑事辩护律师感触最深,你或许已真切感觉枉法裁判结果,却无故意为之的证据,所能感知的是,刑事审判活动中随处可见可闻的不按法理出牌。笔者辩护的某重大刑案,点点滴滴至今意难平,在一审阶段,辩护人申请法官对存在重大瑕疵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依照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实质审查,包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提供鉴定资质,相关人员出庭解释鉴定方法前后不一致原因等,对此,法官拒绝回应。一审判决文书中,辩护人举证多份证据材料竟然“消失”不见,当然不见评判意见,判决书对辩护意见选择性评述,质疑鉴定意见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辩护意见悉数不见。
面对有罪判决,辩护人无法认定裁判者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或许法官内心确信被告人真的有罪),但法官故意违反诉讼程序与规则,却为不争的事实。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必须审查,对鉴定方法是否正确合规必须审查,否则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此案中,认定法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审判“事故”,实不为过。二审程序中,主审法官仍不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纠正程序违法,错误维持一审裁决。
当事人委托申诉再审,经律师调查,鉴定意见书签名人专业资格虚假,鉴定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规定,鉴定意见书依法不应被作为定案依据使用,两级法院的法官应否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明明法律有明确规定,故意不遵守,最终造成错误裁决的责任者,理应受到法律制裁。相对于民事和行政审判,刑事审判攸关公民人身自由取舍,诉讼利益重大,审判违法的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笔者呼吁,应将严重审判违法行为纳入刑事制裁范畴,立法技术上可比照刑法第399条第3款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增设第399条第4款为刑事审判失职罪,刑事审判滥用职权罪,具体条文为:在刑事审判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开展刑事审判活动、不履行法定审判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严重不负职责”为过失犯罪情形,系指审判工作人员在审判活动中不遵守法定程序,不遵循诉讼规则,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重罪轻判;轻罪重罚;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玩忽职守造成重要证据湮灭,造成案件重要事实无法查清等。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指造成比前款危害后果更严重之诉讼结果,如造成当事人或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在国内外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等。“滥用职权”主观状态上表现为故意审判违法,客观的危害结果,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和“严重不负责任”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