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公益讲坛:面对社会热点事件,律师应如何适度参与?

1970-01-01 08:00 548

律所公益讲坛:面对社会热点事件,律师应如何适度参与?(点评人:孙云康律师)

近年来,很多社会热点事件都在网络上尤其是自媒体当中加速发酵,例如八孩铁链女事件,唐山烧烤店打人案等等,这些事件或多或少涉及到刑事领域或者其他敏感领域,很多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会参与到各种线上线下的讨论当中,如何在敏感线以内适度参与和发表言论,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参考角度:

1)如何界定言论的边界?

2)在获取的信息还不足的情况下,律师能否应该做一些法律方面的评论?

3)做出评论后,如果被发酵,被恶意利用,应怎么处理?

4)律师对热点事件公开发表议论,对律师的知名度和个人推广是否有积极作用?我们应该如何正确理解和做出选择?

 

1、网络言论表达的原则是有度、有边界,这里的有度系指言论的分寸,尺度,属于言论可表述的范围,即便言论略显过度,偏颇,若未触犯政治正确、未侵害社会伦理,善良风俗与法律法规,损害律师职业形象,个人自可有表达的自由。

网络言论的边界,系指网络言论不能触碰敏感政治话题,不能违法,不能违反社会伦理和主流价值观,以及公序良俗。20211015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相关规定可作为网络言论边界的基本规范,规则第八条规定:“ 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公共事件和涉法问题等发表评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违规炒作:(一)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言论,攻击、诋毁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二)制造舆论,煽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激化社会矛盾;(三)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四)发表与律师职业身份不符,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评论。

   大家都熟悉一句话:网络非法外之地。守法是网络表达需守住的红线和底线,这里的法应作广义理解。现实社会环境下,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公共政策网评应慎重评价议题这里主要谈谈网守法的问题,网络言论涉及刑事违法犯罪,主要体现在利用网络实施侮辱诽谤,侵害他人名誉利用网络实施寻衅滋事利用网络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等网络不当行为涉及民事违法和刑事犯罪,出演不慎会置自身于烦恼,甚至无妄之灾

网络侮辱诽谤犯罪属刑事自诉,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检察机关可提起公诉。十年前,浙江温州动车事故引发大规模网络舆情,其中,有个网名秦火火的秦志晖编造事故虚假信息,大肆炒作,混淆视听,被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侦查发现秦志晖还利用网络罗援、杨澜、张海迪等社会知名人士编造虚假信息,诽谤名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检察机关以诽谤罪提起公诉,并被判处刑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29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刑法第299条之一,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行为人网络言论涉及侮辱诽谤英烈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将会被司法机关追究刑责,相关司法案例如知名媒体人罗昌平在新浪微博发表“冰雕连”侮辱抗美援朝英烈荣誉言论被判处刑罚,教训深刻。

   严重的刑事法律风险,网络言论未守住法律和公序良俗底线,同样会给自身带来其他法律风险,上海疫情管控中,警方处罚了多起行为人利用网络就特定防疫事件故意编造发布虚假信息,扰乱公众秩序的违法行为,行为人在评论疫情防控、防疫物资发放事件时,未恪守客观立场,凭空捏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为此付出代价。近期唐山师范学院某石姓退休教授反击网友有关日本前首相遇刺事件时,使用了“支那劣根奴“辱华言词,被原先工作单位调查处理。

   综上,网络言论恪守道德和法律底线,维护网络空间健康秩序同时,也在保护自己。

 

2、某个法律事件曝光,出于职业习惯,容易引起律师关注和兴趣。网络法律事件具有碎片化,单方性特点,所谓碎片化指事件来龙去脉、前因后果不完整不清晰,展现网络的可能是部分和片段;单方性特点表现为网络事件中的行为人言辞,其实可能并不客观和全面。网络呈现一段行为人伤人视频,假如有心人故意选择截取打人过程,网友可能被误导,将正当防卫行为看作是故意伤害,加上不法行为人虚假陈述,网友对事件性质的判断很可能出现失误,将正当防卫人指责为寻衅滋事犯罪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第九条规定:“ 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媒体、自媒体等平台,以文字、音视频等方式发表评论意见时,应核查信息真实性,确保意见专业合法,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律师行业形象。“网络法律事件常以音视频资料形式展现,在来源和真实性无法确证情况下,律师能否作法律评论。个人意见可以评价,但应持审慎立场,何为审慎?个人认为至少包括以下准则:

首先应秉承就事论事的态度。目之所及,心有所思,法律评价以眼见为实为前提,评论时注意使用假言判断,假言判断的真假,并不取决于前件和后件本身的真假,而取决于两者是否有条件关系。表述上表现为:假如事实是如此,我的意见是什么。假言判断的价值在于,网友无法了解事实的真相究竟为何一旦真相浮出水面,事件出现反转,当初你的意见也无可指责之处,当初呈现的网络事实就是如此。

此外,个人以为律师对于网络事件法律评价,应坚持与时俱进态度,持续关注和跟踪后续事态发展变化,及时补充修正甚至颠覆原先的意见看法,甚至可对错误表达表达歉意,这样的益处,可增强自身对法律事件的观察判断分析能力,同时也可让关注网友体察出你的严谨和专业姿态。

 

3、对于律师作出法律评论后,网络发酵,被恶意利用的处置方式。现实中可能出现,律师就法律事件作出评论后,相关法律观点被网民引用,继而引起大量转发和评论,假如律师的评论客观专业,对律师一般不会带来负面效应。假如事实出现偏差,事件反转,先前律师评论不恰当、不客观,甚至错误,假如被网络恶意炒作,将对律师声誉产生不良影响。问题的解决,与审慎评论存在关联,掌握审慎评论原则和方法,就不用担心被他人恶意利用。律师判断失误,被网络恶意炒作,评论者及时补充修正观点很有必要,具体的做法可采取更正声明,甚至致歉方式消除“不良“影响,避免可能的纷扰和麻烦。

 

4、律师对于热点公共事件发表评论,对于展现律师专业形象和社会影响力会带来作用,作用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法律评价专业客观,言辞有,带给网友的印象自然积极正面,对潜在服务客户会带来潜移默化牵引作用,尤其对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法律事件,如八孩铁链女事件、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等,众多律师参与点评。同时应看到,对单一公共事件专业评论,对律师提升知名度作用有限,实践中,借此途径扩大知名度和拓展业务的律师,一般经历日积月累、持之以恒的过程,方收获惊喜。个人经历感受,十余年前,上海发生一起引发重大网络舆情受贿案,依托网络公开案件信息,我持续不断发表客观中性法律评论,引起和当事人亲属关系密切的某律师同行关注,通过他的强烈推荐,我担任了案件二审辩护人,由于客观原因,二审维持原判通过参与该热点案件法律评论,我和当事人亲属成为生活中的朋友,有幸结识业界影响力刑辩同行,对自己业务开展多有裨益。当然,全国律协禁止律师炒作案件规则出台,对处在诉讼中类似影响力司法案件的网络法律评论,被上了紧箍咒,言论空间被大大压缩。

    年轻律师平时多注意业务能力提升,机会来了,才能抓住。针对专业法律评论话题,强调一点,刑法罪名数百相关司法解释刑事政策繁多,即便资深刑辩律师,让其正确完整说出每个罪名、犯罪构成,入罪条件,量刑标准,其实也勉为其难,律师对法律事件所涉不熟识罪名及法律适用发表法律评价前,应做好功课,力求观点有理有据,避免错误理解法律,予人律师不专业、甚至信口开河,恶意炒作的坏印象。律师吃不准案情和定性,就不该凭感觉想当然说三道四,网络有痕,覆水难收,即便后来修正观点,不专业不严谨差印象已经形成。个人而言,对于不熟悉,没把握的法律问题,不会轻易评价,公之于众。

    最后,律师对公共事件发表法律评论是双刃剑,不恪守审慎原则,内容有失客观中立专业,言过其实,自吹自擂,一旦被人戳穿手脚,会很难堪,不仅无法提升正向知名度,反而留下调侃笑柄。众多律师同行对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发表评论,业内某刑辩同行爆料,律师自称被某当事人花费数百万元委托辩护,标榜自己为执业多年刑辩律师,其实去年才取得律师执业证,工作经历与刑事业务完全沾不到边,当事人委托辩护说法子虚乌有,这样的事例无疑属于失败的网络营销案例。五、课题:面对社会热点事件,律师应如何适度参与?(点评人:孙云康律师)

近年来,很多社会热点事件都在网络上尤其是自媒体当中加速发酵,例如八孩铁链女事件,唐山烧烤店打人案等等,这些事件或多或少涉及到刑事领域或者其他敏感领域,很多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会参与到各种线上线下的讨论当中,如何在敏感线以内适度参与和发表言论,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参考角度:

1)如何界定言论的边界?

2)在获取的信息还不足的情况下,律师能否应该做一些法律方面的评论?

3)做出评论后,如果被发酵,被恶意利用,应怎么处理?

4)律师对热点事件公开发表议论,对律师的知名度和个人推广是否有积极作用?我们应该如何正确理解和做出选择?

 

1、网络言论表达的原则是有度、有边界,这里的有度系指言论的分寸,尺度,属于言论可表述的范围,即便言论略显过度,偏颇,若未触犯政治正确、未侵害社会伦理,善良风俗与法律法规,损害律师职业形象,个人自可有表达的自由。

网络言论的边界,系指网络言论不能触碰敏感政治话题,不能违法,不能违反社会伦理和主流价值观,以及公序良俗。20211015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相关规定可作为网络言论边界的基本规范,规则第八条规定:“ 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公共事件和涉法问题等发表评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违规炒作:(一)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言论,攻击、诋毁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二)制造舆论,煽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激化社会矛盾;(三)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四)发表与律师职业身份不符,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评论。

   大家都熟悉一句话:网络非法外之地。守法是网络表达需守住的红线和底线,这里的法应作广义理解。现实社会环境下,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公共政策网评应慎重评价议题这里主要谈谈网守法的问题,网络言论涉及刑事违法犯罪,主要体现在利用网络实施侮辱诽谤,侵害他人名誉利用网络实施寻衅滋事利用网络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等网络不当行为涉及民事违法和刑事犯罪,出演不慎会置自身于烦恼,甚至无妄之灾

网络侮辱诽谤犯罪属刑事自诉,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检察机关可提起公诉。十年前,浙江温州动车事故引发大规模网络舆情,其中,有个网名秦火火的秦志晖编造事故虚假信息,大肆炒作,混淆视听,被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侦查发现秦志晖还利用网络罗援、杨澜、张海迪等社会知名人士编造虚假信息,诽谤名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检察机关以诽谤罪提起公诉,并被判处刑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29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刑法第299条之一,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行为人网络言论涉及侮辱诽谤英烈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将会被司法机关追究刑责,相关司法案例如知名媒体人罗昌平在新浪微博发表“冰雕连”侮辱抗美援朝英烈荣誉言论被判处刑罚,教训深刻。

   严重的刑事法律风险,网络言论未守住法律和公序良俗底线,同样会给自身带来其他法律风险,上海疫情管控中,警方处罚了多起行为人利用网络就特定防疫事件故意编造发布虚假信息,扰乱公众秩序的违法行为,行为人在评论疫情防控、防疫物资发放事件时,未恪守客观立场,凭空捏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为此付出代价。近期唐山师范学院某石姓退休教授反击网友有关日本前首相遇刺事件时,使用了“支那劣根奴“辱华言词,被原先工作单位调查处理。

   综上,网络言论恪守道德和法律底线,维护网络空间健康秩序同时,也在保护自己。

 

2、某个法律事件曝光,出于职业习惯,容易引起律师关注和兴趣。网络法律事件具有碎片化,单方性特点,所谓碎片化指事件来龙去脉、前因后果不完整不清晰,展现网络的可能是部分和片段;单方性特点表现为网络事件中的行为人言辞,其实可能并不客观和全面。网络呈现一段行为人伤人视频,假如有心人故意选择截取打人过程,网友可能被误导,将正当防卫行为看作是故意伤害,加上不法行为人虚假陈述,网友对事件性质的判断很可能出现失误,将正当防卫人指责为寻衅滋事犯罪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第九条规定:“ 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媒体、自媒体等平台,以文字、音视频等方式发表评论意见时,应核查信息真实性,确保意见专业合法,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律师行业形象。“网络法律事件常以音视频资料形式展现,在来源和真实性无法确证情况下,律师能否作法律评论。个人意见可以评价,但应持审慎立场,何为审慎?个人认为至少包括以下准则:

首先应秉承就事论事的态度。目之所及,心有所思,法律评价以眼见为实为前提,评论时注意使用假言判断,假言判断的真假,并不取决于前件和后件本身的真假,而取决于两者是否有条件关系。表述上表现为:假如事实是如此,我的意见是什么。假言判断的价值在于,网友无法了解事实的真相究竟为何一旦真相浮出水面,事件出现反转,当初你的意见也无可指责之处,当初呈现的网络事实就是如此。

此外,个人以为律师对于网络事件法律评价,应坚持与时俱进态度,持续关注和跟踪后续事态发展变化,及时补充修正甚至颠覆原先的意见看法,甚至可对错误表达表达歉意,这样的益处,可增强自身对法律事件的观察判断分析能力,同时也可让关注网友体察出你的严谨和专业姿态。

 

3、对于律师作出法律评论后,网络发酵,被恶意利用的处置方式。现实中可能出现,律师就法律事件作出评论后,相关法律观点被网民引用,继而引起大量转发和评论,假如律师的评论客观专业,对律师一般不会带来负面效应。假如事实出现偏差,事件反转,先前律师评论不恰当、不客观,甚至错误,假如被网络恶意炒作,将对律师声誉产生不良影响。问题的解决,与审慎评论存在关联,掌握审慎评论原则和方法,就不用担心被他人恶意利用。律师判断失误,被网络恶意炒作,评论者及时补充修正观点很有必要,具体的做法可采取更正声明,甚至致歉方式消除“不良“影响,避免可能的纷扰和麻烦。

 

4、律师对于热点公共事件发表评论,对于展现律师专业形象和社会影响力会带来作用,作用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法律评价专业客观,言辞有,带给网友的印象自然积极正面,对潜在服务客户会带来潜移默化牵引作用,尤其对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法律事件,如八孩铁链女事件、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等,众多律师参与点评。同时应看到,对单一公共事件专业评论,对律师提升知名度作用有限,实践中,借此途径扩大知名度和拓展业务的律师,一般经历日积月累、持之以恒的过程,方收获惊喜。个人经历感受,十余年前,上海发生一起引发重大网络舆情受贿案,依托网络公开案件信息,我持续不断发表客观中性法律评论,引起和当事人亲属关系密切的某律师同行关注,通过他的强烈推荐,我担任了案件二审辩护人,由于客观原因,二审维持原判通过参与该热点案件法律评论,我和当事人亲属成为生活中的朋友,有幸结识业界影响力刑辩同行,对自己业务开展多有裨益。当然,全国律协禁止律师炒作案件规则出台,对处在诉讼中类似影响力司法案件的网络法律评论,被上了紧箍咒,言论空间被大大压缩。

    年轻律师平时多注意业务能力提升,机会来了,才能抓住。针对专业法律评论话题,强调一点,刑法罪名数百相关司法解释刑事政策繁多,即便资深刑辩律师,让其正确完整说出每个罪名、犯罪构成,入罪条件,量刑标准,其实也勉为其难,律师对法律事件所涉不熟识罪名及法律适用发表法律评价前,应做好功课,力求观点有理有据,避免错误理解法律,予人律师不专业、甚至信口开河,恶意炒作的坏印象。律师吃不准案情和定性,就不该凭感觉想当然说三道四,网络有痕,覆水难收,即便后来修正观点,不专业不严谨差印象已经形成。个人而言,对于不熟悉,没把握的法律问题,不会轻易评价,公之于众。

    最后,律师对公共事件发表法律评论是双刃剑,不恪守审慎原则,内容有失客观中立专业,言过其实,自吹自擂,一旦被人戳穿手脚,会很难堪,不仅无法提升正向知名度,反而留下调侃笑柄。众多律师同行对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发表评论,业内某刑辩同行爆料,律师自称被某当事人花费数百万元委托辩护,标榜自己为执业多年刑辩律师,其实去年才取得律师执业证,工作经历与刑事业务完全沾不到边,当事人委托辩护说法子虚乌有,这样的事例无疑属于失败的网络营销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