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要帮助章国锡先生
因法院首例适用《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接触了解宁波章国锡受贿案,总体感觉,一审法院有“司法智慧”,它依法排除被告人审判前有罪供述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同时认定被告人三次接受他人所送“购物卡”、银行卡属贿赂性质,结合被告人自首情节,最终认定受贿罪名成立,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六千元“购物卡”、银行卡不具权钱交易性质,尤其是其中两千元为“购物卡”。刑事司法实践存在约定俗成“规则”,侦查部门对被审查对象收受商业预付卡之类物质利益不计犯罪数额,极少有刑事追诉的案例。去年四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国务院廉正会议上将领导干部收受商业预付卡行为定性为腐败行为,首次提出按照现金受贿处理,并要求加大治理力度。随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七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下简称“意见”),要求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遵照执行。被告人三次收取的“购物卡”、银行卡时间在2007年至2009年期间,而且在春节前,假如应被追究刑责,社会上屡禁不止的“礼金、礼券”行为如何认定?
一审法院排除非法证据,而认定被告人收受价值六千元“购物卡”、银行卡属贿赂,免予刑事处罚,显然在考量诉讼利益“衡平”,现行司法体制下,法院无罪判决艰难不言而喻,相信被告人也是清楚的,相信也是其在“折中”判决后,未率先提出上诉原因。至少我如此认为,假如严格依据依法审判原则,未宣告被告人无罪并不公正,或许已是利益均衡最大公约数,既作有罪判决,维护检方尊严,也还被告人自由,假若检方不抗诉,或许尘埃从此落定,被告人摆脱囹圄之难,可以回归正常生活状态。
一切皆因检方为抗诉而抗诉发生改变,抗诉意见坚持认为章国锡收受周某、史某某贿送3万元“事实”存在,不认可法院排除非法证据法律适用,执意要将无辜公民送入监狱。据公开案件材料,检方违法事实已完全被证据证实,无可辩驳,具体表现在:违法审查关押被告人、采用殴打,威胁,欺骗等违法侦查方式取证、不惜采取异地羁押逼取有罪供述、根据需要随时制作“管用”的证人证言材料,伪证事实确凿。检调人员两段言论,让人无语,面对章国锡对违法审查的异议,某侦查负责人以建设工程领域腐败发生率“科学统计数据”回应,让被审查对象“自证清白”,再有,面对章国锡无罪辩解,检方负责人竟然教训道:案件可以到法院协调,看法院听你的,还是听我的!
二审审理阶段,被告人辩护人举证充分证实出庭证人证言虚假矛盾,显属伪证,检方审讯录像资料完全证实刑讯逼供成立,此前提下,抗诉方仍不罢休,继续让两名证人改变庭审陈述,提供伪证,继续向法院施压,将冤案办成铁案。
章国锡案审前非法证据得以排除,除了辩方依法提供证明违法侦查之证据或线索具体真实,尤其证明被告人遭受刑讯体检表书证无可辩驳,也是一审法院坚守职业道德与良知结果。一审法院对案件裁决非常审慎,先后找两证人调查核实相关案件事实,一审法院是在证据事实基础上,内心完全确信被告人无辜前提下,最终作出裁决。对被告人来说,尽管结果不完美,但也无奈,相信也是普通社会公众,包括法律职业人所能容纳“底线”,公民无端遭粗暴司法侵害,关押一年,戴个受贿罪名回归社会,不法者还要怎样!
事态表明,违法者完全丧失底线,假如在违法事实如此确凿,伪证事实如此充分条件下,二审法院抵挡不住“法律监督”强大压力,放弃司法良知,支持抗诉意见,无疑严重亵渎法治尊严,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章国锡案二审辩护人宁波姜建高律师、上海斯伟江律师为维护当事人利益尽最大努力,成功揭示检方假案,违法取证,迫害当事人案件真相,观察各方势态,如今章国锡忧虑法院守不住底线并非无根据,其亲历视生命如蝼蚁的不法公权力之强大。
在想,冤案受害人章国锡如不能看到司法正义,刑事司法违法者还有何顾忌,社会还能对司法公平正义怀有期待?刑事辩护律师还有职业前景吗?它存在诉讼价值意义又何在?法院支持抗诉意见恶例一开,将对刑事司法向上抬升形成毁灭性破坏力,壮了违法胆,寒了公众心,对于刑辩律师来说,你救不了章国锡,对刑事司法环境还有啥指望!
基于社会公益,职业利益,自己决定站出来,为章国锡先生,这位实质上的刑事被害人提供些许帮助,以递交法院司法评论书面材料方式呼吁公正司法,还受害人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