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锐改判死缓案,司法冷血还是温情?
近来,云南省高级法院因两起死刑改判案引得舆情汹汹,处于风口浪尖中,李昌奎杀人案刚被裁定再审,同样由该院改判死缓的赛锐故意杀人案又进入公众视角。有关媒体披露,被告人赛锐杀人手段凶残至极,在一家咖啡店内对被害人某卫校女学生吴倩胸、肺、动脉等致命部位连刺扎27刀,造成被害人死亡。
被告人逃离现场,证据显示,迫于公安追捕压力,被告人走投无路情况下投案。昭通市中级法院认定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云南省高级法院改判为死缓,理由几乎与李昌奎案一致: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属感情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符合从宽刑事司法政策。
二审判决后,被害人家属强烈不满,持续申诉上访,希望法院再审改判凶手死刑,至今尚无定论,案情经媒体披露,舆论哗然,被告人赛锐犯罪情节残暴无比,相较因交通肇事逃避“农村人难缠”而胡乱刺扎被害人的药家鑫,赛锐无论在犯罪情节,还是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方面,远超出前者。公众质疑,胡乱刺扎被害人六刀的药家鑫不能活,丧心病狂捅刺被害人数十刀之凶犯赛锐因何就能免死。赛锐杀人过程中,曾被咖啡厅女服务员、值班经理先后发现并试图劝阻,其不但不中止疯狂之杀人行动,却对劝阻人暴力威胁,极其凶残实施完杀人全过程。此犯罪情节,不仅药家鑫无法望其背,连对被害人先奸后杀,附带摔死其幼弟,“人神共愤”之李昌奎也甘拜下风。事后检验,被害人主要身体器官都被凶犯刺穿,割断,现场惨不忍睹,手段惨绝人寰。
云南省高级法院两度“刀下留人”,适用依据为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救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下称“意见”,“意见”第1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第22条、第23条分别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对李昌奎、赛锐死刑案改判理由,初看似乎符合“少杀慎杀”刑事政策要求,但仔细思量,确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背离。李昌奎案中,尽管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庭存在某种亲属关系,被告人存在与被害人恋爱主观想法,但并无证据证实被告人因感情纠葛杀人,至多搀杂邻里纠纷因素。李昌奎犯罪行为与犯罪对象多样性事实远超出“意见”第22条“酌情从轻”适用范围,属“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意见”第17条自首情节也无法使其逃脱公道。
赛锐杀人案,被告人杀人手段、情节严重性、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诸多方面,较李昌奎有过之无不及,两度遭人阻止情况下,被告人坚持将屠戮行为进行到底,绝非因情感纠葛,一时丧失理智冲动性“激情杀人”性质可比。至于自首情节,被告人逃跑后为保命投案,鉴于其犯罪情节严重性,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本案被害人无过错,被告人丧尽天良杀害在校女学生,天理国法难容,二审法院改判死缓缺乏法理依据、显失社会公义。
云南高级法院改判两案理由,促使人们认真思考“意见”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内涵,“意见”包括:贯彻总体要求、准确把握适用从严、从宽政策要求、准确把握适用宽严相济政策要求、完善工作机制五部分内容,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予以完整明确规范。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在理解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上并不一致,造成刑事裁判缺乏统一性,遭遇信任危机。
举李昌奎、赛锐案为例,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两被告人犯罪手段、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综合因素,即便其自首也不可以从宽,“意见”第22条、23条有关感情纠葛,邻里矛盾,民事赔偿等酌定情节并不足以岁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判决两人死刑。一审法院依照“意见”规定,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实质。二审法院片面适用“意见”中有利于被告人从宽规定内容,未综合考虑案情,未正确把握宽严相济之度。二审法院也未对一审法院排除从宽而从严判决理由作出改判说明,仅是强调被告人符合从宽政策规定。
面对纷繁复杂刑事司法个案,司法官必须深刻领会掌握“意见”精神内涵,不应片面化,有失偏颇地理解运用。云南省高级法院李、赛两案改判案给社会公众一个错误信号:只要符合自首情节,搀杂感情因素导致的杀人案,只要被告人“积极赔偿”损失,不论被告人犯罪手段如何残忍,犯罪情节如何恶劣,基本逃脱死刑制裁,如此简单化、片面理解适用“意见”违背宽严相济政策目的。事实状况是,“意见”出台后,司法实践中出现“赔钱保命”现象,已引发社会争议。媒体对陕西省高级法院调查,某法官称:自从“意见”下来后,陕西省凡是因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杀人案,被告人除了主观恶性极深,人生危险性极大,并愿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多数都会别判为死缓,直到药家鑫案的到来。
“意见”第29条提出:“要正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依法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统一死刑的裁判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云南省高级法院两起死刑改判案使人们重新审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实践,为审判机关统一死刑裁判标准提供生动参考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