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房鸭”房产中介收费模式不适用律师服务
地铁口看到大房鸭房产中介广告,想到一个问题,律师服务能否借用此固定收费模式?答案是否定的。房产中介提供的是一种程式化服务流程,基本不涉及智力劳动,简单地说,不管房屋价值大小,一套几十万元的房屋和一套千万元的房屋买卖,中介工作人员付出无差别,通常的收费规则是房产中介按照房屋价值百分比收取买卖双方费用,一般为买卖方各自支付1%,房屋价值越大,中介人员获得酬劳越大,由此,谁都希望揽“大活儿”。大房鸭营销模式希望打破中介费和房屋价值挂钩市场显规则,转而采取固定收费模式,目的是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是否涉及不正当竞争?假如房产中介服务行业不禁止协议收费,房产中介行业拿这条破坏规则的鲇鱼也没辙,个人较为认可此创新式营销模式。。
律师服务业,尤其诉讼服务领域,能否适用不问诉讼标的固定收费之大房鸭模式?诉讼标的和房产价值一样,有大有小,和房产中介撮合型劳力服务不同,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需要付出体力脑力双重劳动,需要专业知识、执业经验,社会阅历,智商情商一个不可少,当事人能否维护诉讼利益,多大程度上维护利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律师的工作成效。由此,律师诉讼服务(排除刑事诉讼)允许律师依照代理结果得到高额回报,这在房屋中介行业完全没有存在基础。假如律师诉讼服务收费借鉴大房鸭固定收费模式,则无法体现诉讼服务之千差万别,无法体现出律师价值,服务质量无法保证,同时影响到律师职业存续和发展,断然不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