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宣告无罪案件的困境分析:来自侦查和公诉机关的压力
《关于宣告无罪的调查研究报告》(最高法院研究室编《宣告无罪实务指南与案例精析》:三、人民法院审理宣告无罪案件的困境分析,2、来自侦查和公诉机关的压力:
检法工作的现状给案件宣告无罪带来一定的困难。案件宣告无罪实际上是对侦查、公诉机关前期侦查、起诉工作的一种制约,但迫于部门内部考核、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压力,侦查、公诉机关往往对法院宣告无罪持反对态度。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可能被宣告无罪的案件,法院一般并不直接宣告无罪,而是首先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并交换意见,争取与检察机关达成一致,如检察机关同意法院意见则撤回起诉;若检察机关不同意,则法院往往需要与检察机关多次沟通协调才能取得一致,有时法院在与检察机关沟通协调时还需要补充调查、召开审委会通知检察机关列席,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等,导致案件审限被多次突破,造成案件久拖不决。据一些法院反映,检察机关有时会不当动用法律监督权对法院审判进行施压,实践中,甚至存在以反贪的名义对作出宣告无罪的法院调查。
检法的考核制度给案件宣告无罪带来一定的困难。检察机关内部将撤回起诉率、无罪判决率、抗诉率等作为衡量公诉案件质量的标准,容易出现为了数据而办案的不正常现象。有的检察机关如果出现一起无罪判决案件,不但取消评优先资格,还要追究责任。无罪判决案件引起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甚至关乎承办人员的前途。因此,检察机关对无罪判决案件排斥心理很强烈,通常情况下,无罪案件会被当作错案来看待。
定罪率的考核机制对宣告无罪案件存在消极影响。因侦查、公诉机关存在定罪率的考核机制,容易出现侦查、公诉机关不积极收集被告人无罪、罪轻证据的现象,未能查清事实和收集有力证据。特别是近年来,检察系统内部的考评机制中,撤回起诉和宣告无罪所扣分值一致,同时受抗诉指标的限制,以至于检察机关对于自认为证据充分的案件坚持不撤诉、判决后再抗诉的情况时有发生。而法院内部为避免或减少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在作出无罪判决时也会异常慎重。
在证据标准方面。侦查、公诉机关与法院在证据认定标准上存在一定分歧,因此,不少案件在法院宣告无罪后,公诉机关会坚持认为已经达到定罪的证据标准,从而行使抗诉权。本律师办理或正在办理的无罪辩护案件中,都遭遇过上述“怪”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