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濒危红木及制品相关法律风险
浅议濒危红木及制品相关法律风险
孙云康 律师
深圳法院判决被告人王鹏养殖出售珍稀鹦鹉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经媒体传播,公众加深理解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国家刑法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行为规定为犯罪,同时将侵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及其制品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制裁,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属于犯罪行为。
对侵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犯罪行为,适用的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1日法释【2000】36号),解释对刑法中的“珍贵树木”限定为:省级以上林业部门或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研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对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解释规定了以下四类情形:(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鉴于中国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公约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Ⅲ中的濒危动植物种,缔约国有义务予以法律保护,《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明确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的濒危野生植物品种,但缔约国应遵守国际条约义务,对行为人侵犯公约所列入濒危野生植物名录的“珍贵树木”行为,刑法将会予以制裁,后来惩治走私犯罪的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民众对高档红木制品需求不断增长,红木资源不断萎缩,2016年10月,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第17届缔约方大会通过一系列提案,红木国标有2科5属8类33种树材,市场用量最大的非洲刺猬紫檀和16种黄檀属树种(香枝木、黑酸枝、红酸枝)被列入濒危附录二,加上先前被列入濒危附录二的檀香紫檀(小叶紫檀),共有十八种红木被列入国际二级或一级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受到严格管制。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中的红木树种指巴西黑黄檀。附录二中17种红木树种有:紫檀属紫檀木类檀香紫檀,紫檀属花梨木类刺猬紫檀,黄檀属香枝木类降香黄檀,黄檀属红酸枝木类巴里黄檀,黄檀属红酸枝木类赛州黄檀,黄檀属红酸枝木类交趾黄檀、黄檀属红酸枝木类绒毛黄檀,黄檀属红酸枝木类中美洲黄檀,黄檀属红酸枝木类奥氏黄檀,黄檀属红酸枝木类微凹黄檀,黑酸枝木类卢氏黑黄檀,黑酸枝木类东非黑黄檀,黑酸枝木类刀状黑黄檀,黑酸枝木类黑黄檀,黑酸枝木类阔叶黄檀,黑酸枝木类亚马孙黄檀,黑酸枝木类伯利兹黄檀。
国内红木制品市场上,产于东南亚的黄檀属红酸枝木类交趾黄檀(俗称大红酸枝)属于高档红木材料代表,出产非洲的紫檀属花梨木类(刺猬紫檀)作为大众化红木消费用材,两类红木均被公约列入附录二,国际贸易受严格控制。此外,公约对于交趾黄檀国际贸易的管制延伸到木材,成品、半成品,无法获得进口报关,2016年11月,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发文,对做好新列入公约附录野生植物物种履约管理工作,确定2017年1月2日执行公约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国内红木制品市场,使用广泛的缅甸花梨木(大果紫檀)未被列入公约附录,但缅甸政府已决定自2017年5月1日起,禁止国内木材出口。红木原产国加大管制出口情况下,国内红木原料价格暴涨,在暴利驱使下,红木走私现象愈演愈烈,尤其非洲刺猬紫檀最严重,近年,广东、福建海关已成功打掉多个走私红木团伙,据海关掌握的信息,走私的红木流散到全国各地的家具加工产,被加工成家具后,再拿到市场销售。
珍稀红木品种被列入国际濒危,国家保护力度加大,可能衍生相关的刑事法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走私犯罪。
红木树种作为珍贵木材,成才需上百年时间,砍伐量增加,资源越加稀缺,各国为保护森林资源,逐渐对红木出口采取愈加严格措施。红木原料价格暴涨,促使走私红木违法犯罪猖獗。对此,我国刑法有专条规范予以制裁,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之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9月10日法释【2014】10号)(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铢以上不满二十五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数量或者数额超过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种植物疫情等情形的。第十二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珍稀植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珍贵树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1、附录11中的野生植物,以及人工培育的上属植物。
依照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走私公约附录1、附录2保护的18类红木及制品,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及价值标准的,可能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二、按走私犯罪处理。
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
的货物、物品,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或者没有合法证明,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走私货物、物品的种类,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定的定罪处罚”。按照该条款,行为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红木及其制品的,同样犯走私罪,即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实践中,该类走私犯罪行为人,一般为直接从走私犯罪人手中收购红木的厂家、商家,一旦源头走私行为暴露,收购行为人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据报道,在广东,走私红木会销售给广州及其周边东莞、佛山、中山发达的家具加工厂。在福建,这些木材则会集中在莆田市仙游县,那里是我国着名的红木加工集散地。走私进来的红木被加工成家具后,再拿到市场销售,这时候,一套家具卖到上千万元,不过谁也不知道这是不是非法走私而来。
三、红木制品消费者法律风险探析
红木制品消费者大多从家具厂家或商家购买,另有从红木制品持有者处通过交易、赠送、继承等方式取得。只要消费者不明知红木材料来源为走私等非法方式,自身通过支付对价,即便客观上原材料来源非法,消费者善意取得,物权受法律保护,一般不存在法律风险。人们自然联想起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不允许私下买卖,否则有被司法机关认定犯非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之风险,如个人私自交易象牙、犀牛角制品,达到一定数额标准,被追究刑责的案例屡有报道。那么,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的规定,珍稀红木制品的持有人的民间交易有无违法之嫌?目前,红木制品生产加工是合法的,公民个人拥有红木制品同样合法,受法律保护,民间交易行为尚不具有违法性质。随着国际保护濒危植物种类力度增强,今后,国际社会对相关珍稀红木树种的态度,会否象对待珍稀野生动物那样重视,采取禁止贸易举措,民间买卖珍稀红木制品行为会否被禁止,目前无法探知,短期内不具有现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