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恰如饮鸩止渴

1970-01-01 08:00 553

刑事侦查刑讯逼供传统恒久远,漠视程序正当时代,借司法正义名而不择手段被奉为圭臬。社会文明进步,司法人权也入人心,法律否定司法野蛮之合法正义性,但刑事司法实践中,这棵“毒树”生命力仍然顽强。

   二十年前,笔者分配至政法机关,成为穿上肩扛两杆,头戴大盖帽检察官,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为平生第一工作岗位。至今清晰记得,参加工作三月余,调查对象趁人不备,从审讯地翻窗跳楼身亡,其景甚为惨烈。事发后,领导及办案人表现镇静,不久事件平息,责任人书面检讨了事,死者“畏罪自杀”,无人究责。让人惊讶的是,该事件未动摇侦查办案作风,唯一变化是,审讯地点被安装上防护栏。此后,首度担任出庭记录,却遭遇被告人当庭指控公诉人刑讯逼供尴尬事。刚从事律师业,也亲历所主任涉嫌辩护人妨碍作证遭东北警方非法抓捕,关进铁笼子折磨,半年后获自由,却无任何说法。也曾听闻吃政法饭同学,有因办案“不文明”,闹出人命,影响仕途,所以这一切,使人心绪难平。

稍具社会正义良知,对刑讯逼供丑恶不难认知,其无法禁绝、成为司法怪胎,法律制度与法治理念缺失为重要根源。具体表现在,尽管法律对刑讯逼供行为严格禁止,司法解释对违法证据证据效力否定性评介,但长期以来,如何认定刑讯逼供行为,怎样排除违法证据证明效力却无解决之道,直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此难题才初步得以解决,社会也似乎对于禁绝刑讯逼供现象前所未有般乐观。

最近数件具社会影响力案件,使人们有机会直面刑讯逼供现象,使人们对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威慑力大为疑虑,尽管其中也出现程序正义萌发积极信号。

宁波章国锡受贿案一审判决颇具积极意义,尽管判决书未直接认定侦查机关刑讯逼供事实,而根据排除非法证据规则,排除被告人庭审前供述证据能力,但客观上,法院已认可辩方刑讯逼供指控合理性。法院根据章国锡提供线索,到看守所提取章国锡侦查过程体表检查登记表,载明章国锡右上臂小面积皮下淤血,皮肤划伤2cm。公诉机关无法自证清白,一审法院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目前案件进入二审,一审判决对刑讯逼供说不积极意义不言而喻。

而另两起案件让人震惊愤怒,河南南阳杨金德“涉黑”案审理中,众多被告人控诉侦查机关严酷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被关入铁笼,与凶狠警犬“亲密接触”,其中杨金德被殴打致身体伤残。辩护人依法要求公诉方出示录音录象,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公诉机关策略竟然与宁波章国锡案一致,向法庭提供侦查机关《情况说明》,侦查机关自述抓捕、审讯等侦查过程中严格依法办案,没有引供、诱供、刑讯逼供等违法违纪的情况。如此自证清白于法无据,荒唐至极,若能采信,犹如法院听取被告人无罪辩解,就可判决其无罪。一审法院认可《情况说明》证明力,违反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对被告人定罪重判,法界哗然。

杨金德案相较宁波章国锡案,章受体肤之痛,杨有身残之殇,后者遭刑讯线索或证据更为明显充分,法院履行调查义务即可查实,章国锡有幸成为“排除非法证据第一案”受益人,自己深感幸运,杨金德案一审判决除让人愤怒外,更多是对法治忧虑。

尚未法院裁决之上海蟹妈梅晓阳受贿案,同样涉及侦查机关侦查程序违法,尽管办案人员未对蟹妈采取类似前述两名被告人刑讯方式,未致使身体伤残,但“逼供信”存在并无置疑,违反证据客观全面收集原则,选择性取证,尤为恶劣的是,侦查人员为逼取其“有罪”证据,与其他公权力“联动办案”,对证人非法羁押,违法取证,对被审查对象有罪推定,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为此,引发社会强烈关注。

上述三案,侦查人员理念惊人相似:嫌疑对象即为实质犯罪人,惟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才是王道,才有出路。事实证明,依靠刑讯逼供违法侦查查明“犯罪事实”并无充分证据支撑,侦查机关也已开始品尝刑讯逼供恶果。

侦查机关对刑讯逼供违法侦查方式不离不弃,甚至情有独钟,矢志不渝,根本原因还在于重实体,轻程序观念根深叶茂,现行法律规定,嫌疑人必须如实供述问题,法律未明确无罪推定,嫌疑人享有沉默权,使得违法侦查有了生存土壤。侦查机关视野里,被审查对象已非正当公民,“准犯罪人”积极配合侦查为义务,反之,即属对抗司法,遭遇非文明对待很平常,暴力伺候司空见怪。实体优先,程序次之司法理念下,司法人权注定成为奢望,尽快获取口供,“突破”案件成压倒一切硬任务。嫌疑人有罪供述为刑事侦查传统模式开展基础,破案率是评介侦查机关及办案人员业绩指标,促使鼓动侦查人员违法取证。事实上,许多案件侦破建立在程序违法,甚至刑讯逼供基础上,刑讯逼供毒树结出的果实味道似乎很美。

司法残酷现实告诉人们,刑讯逼供这棵毒树长出的果实危害有时是致命的,近年来,披露出多起令人发指错案,当初皆为无可争辩“铁案”:杜培武、佘祥林,赵作海,聂树斌概莫能外,事实证明,曾经的杀人犯们有罪供述无不来自刑讯逼供。笔者原先工作某江南城市,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出现错杀无辜真实事例,也是真凶供出作案事实,错案纠正,事后证实,无辜者有罪供述同样来自于严刑威逼下。近来,台湾兵士江国庆案震撼全台,症结也在办案人员对嫌疑人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致死无辜被处死刑。

刑讯逼供违反刑事诉讼认识规律,按“实体正义”实事求是原则,嫌疑对象非等同犯罪人,法律赋予其有罪供述、无罪辩解权利,侦查任务是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材料,发现真相。刑讯逼供等侦查方式基于有罪推定,先入为主,将嫌疑对象认定真实犯罪人,刑讯逼供下,人的自我保护本能使陈述发生虚假可能。

刑讯逼供之毒,更多体现在违反程序正当性,戕害司法文明与人权尊重。尽管真实犯罪人迫于强制力,可能作出认罪供述,公权力惩治犯罪目的得已实现。现代法治原则决定刑事诉讼非以惩治犯罪为唯一要务,保障人权不可偏废刑讯逼供侦查方式已被法治国家明令禁止,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尽管法律未就刑讯逼供证据效力作出排除规定,但最高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明确:“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中国1998年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规定:“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犯罪嫌疑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为治理刑讯逼供痼疾,十年来,最高司法机关出台多个司法解释或司法文件,笔者观察,背景皆与刑讯逼供危害性关联,制定文件似乎在应急救火,折射出治理刑讯逼供毒瘤之难。昆明市杜培武刑讯逼供冤案披露后,200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高检发诉字〔2001〕2号),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要通过组织学习剖析典型案例等方式,切实提高广大干警的认识,认清刑讯逼供粗暴践踏法制和侵犯人权的本质和危害,牢固树立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思想,把查明案件真相与遵守办案程序联系起来,促进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全面发展,绝不允许放纵刑讯逼供行为。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要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关于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明确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出《关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通知》(法[2004]196号),背景是“由于执法观念、执法水平、执法标准等方面的原因,在办案质量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要求“严格依照规定收集、审查、认定证据,避免出现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绝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005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为规范文明办案,防止刑讯逼供服务。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7]11号)明确:“对刑讯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告人供述和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司法机关对禁止刑讯逼供态度坚决,但并未解决如何认定刑讯逼供行为,或者违法证据如何排除难题。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高发并无实质性改观,2007年,江苏省赣榆县检察院反贪局刑讯逼供打死供电局原副局长事件震惊全国司法界,三名直接参与刑讯逼供检察院侦查人员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刑,主犯被处无期徒刑。

河南赵作海冤案曝光后,社会再次直面刑讯逼供罪恶与危害,最终促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作出具体规范,在杜绝刑讯逼供陋习上迈出实质性步伐。

严峻司法现实表明:对于某些侦查人员,刑讯逼供似乎成为其无法舍弃、克敌制胜之“法宝”、欲罢不能之毒品,“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对其无威慑力,甚至弃之如敝屣。司法机关内部,某种普遍性情绪认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文明办案,案件无法突破,惩治犯罪将成空谈。在错误观念指导下,不出“乱子”,不闹人命刑讯逼供“技巧”俨然成为侦查秘密,事实上,宁波检方即以“侦查秘密”不能公开为由,拒绝章国锡辩护人提供审讯同步录象要求,某些司法公权力那里,刑讯逼供竟成为侦查顺利进行之秘密,多么荒唐可悲!依托刑讯逼供等非人道方式惩治犯罪,唯能证实侦查主体野蛮无能,看来,他们自然无法理解法治国度正当性程序指导下的刑事侦查模式,也无法明白遵循程序正义规则的香港特区政府如何查办贪渎案件,成为亚洲清廉度最高地区,刑讯逼供早为现代法治文明唾弃,命运越来越如过街老鼠。,百足之虫,死而不僵,沉迷其中,难以自拔之徒,只能如饮鸩止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