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犯罪事实,何来存疑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绝对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对作出不起诉决定(存疑不起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1、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2、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相对不起诉)
记者刘虎涉嫌诽谤、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案被检方不起诉,因为“刘虎涉嫌犯罪的事实和证据不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根据媒体所报道的检方案件说明,对刘虎不起诉属存疑不起诉。
要判断检方的存疑不起诉解释是否合法有据,首先得确定,有无犯罪事实发生,或者说刘虎的网络实名举报行为是否属于刑事犯罪?根据媒体的报道,刘虎曾在多家新闻媒体供职,曾实名举报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原任重庆市常务副市长)马正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原任贵州省公安厅原厅长)崔亚东、陕西省副省长(原任陕西省公安厅厅长)杜航伟、华润集团董事长宋林等人。最终,刘虎因举报行为惹来祸端,检方需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实名举报行为是否属于刑事犯罪,有无犯罪事实存在。若本案没有犯罪事实,对行为人刘虎不起诉,显然属于绝对不起诉,而非有犯罪事实存在,只是认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侦,最终无奈下,作出存疑不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
刘虎对官员实名举报行为本身,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属公民行使宪法权利,被举报的对象中,有的已被证明存在贪腐不法。即便举报内容无法查实,或者举报不实,实名举报本身并不违法,更不犯罪,公安机关不能将举报行为作为犯罪事实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不能在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情况下,对举报人刘虎批准逮捕,除非确有证据认定刘虎以实名举报为手段,行违法犯罪之实。
面对社会质疑声浪,检方将对刘虎的不起诉决定解释为存疑不起诉,本案属于前述五种存疑不起诉情形中的哪一类?检方未给出答案,笔者无法想象。
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对原本不属刑事犯罪的民事行为,或一般违法行为,立刑事案侦查,关押公民,检方弃守法律监督职责,错误批准逮捕,两次补充侦查后,在没有犯罪事实情形下,为公权力机关“尊严”计,将原本绝对不起诉的案件规避为存疑不起诉,此类怪象并不罕见。
根据《国家赔偿法》,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检察机关作出绝对不起诉的案件,以及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检察院作出绝对不起诉的案件、以及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受害人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即便检方以“不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为由,对刘虎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作出错误逮捕决定的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这点毫无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