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家栋滥用职权、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受贿罪案辩护得失谈

1970-01-01 08:00 583

          朱家栋滥用职权、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受贿罪案辩护得失谈

                                                   孙云康  律师

 广东省高级法院邮寄送达上诉人朱家栋受贿案二审判决书,本辩护人长达三年多辩护任务完成,判决书判决上诉人朱家栋受贿罪名成立,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及相关司法解释,将原先的十年有期徒刑改判为七年,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三项,一审判决书第三项判决:扣押在侦查单位的款项作为法院刑事财产执行之用途。法院认定被告人受贿不到150万元,判处七年有限徒刑应该属从重。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并不出乎意料,根据辩护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侦查机关扣押的存款72万元,实为案外人财产,并非被告人受贿非法所得。假如不撤销该项判决内容,案外人合法财产将被法院没收或抵充罚金,严重侵害案外人权益。

回顾案件各诉讼阶段的辩护,几乎涉及刑事司法实践可能遭遇诸多难点、热点,很有总结经验教训的价值意义,为此诉诸文字,以馈刑辩同道。

        一、初涉重案,如履薄冰

20139月中旬,经广州王律师相邀,决定受托为原汕头市城乡规划局局长朱家栋涉嫌受贿、滥用职权、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案辩护,当事人先被纪委审查,后被逮捕关押一年多,案件正处审查起诉阶段,案卷25册,涉嫌三大罪名。检方反贪局认定朱家栋涉嫌犯罪事实为:朱家栋涉嫌利用审批建设项目等职权,收取十多家开发商贿赂款近150万元,为开发商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罪。朱家栋超越职权范围,违规审批建设项目,提高建设容积率,造成土地经济损失巨大,涉嫌滥用职权罪。纪委办案中,在朱家栋家中及亲戚处,查获疑似犀牛角工艺制品17件,经鉴定为犀牛角制品,价值六十余万元,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三大罪名中,受贿、非法收购犯罪,若被判罪名成立,刑期均在十年以上,至于滥用职权罪部分,属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刑期在三年至七年期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可能超过十五年。

    此前,朱家栋有两名辩护人,因工作不力,委托人不满,并解除委托。委托人另择律师时,对本案的前景不乐观。本案起因权力者打击报复,未有任何举报线索前提下,当事人被纪委宣布审查,当事人进京控告官员举动,直接触发自身被双规审查,根据委托人介绍的案情事实,直观认定涉嫌三大罪名有严重问题。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当事人,受贿罪部分:嫌疑人推翻在侦查阶段所作有罪供述,辩解本案完全是权力者打击报复的结果,三大罪名完全不成立,希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

朱家栋对侦查阶段受贿供述的解释:所谓受贿事实是在纪委办案人员及检方侦查人员持续不断的恐吓,威逼下,在家人人身安全受威胁情况下,自己被迫按照办案人员要求,对照报建设项目的开发商名单,故意编造受贿事实。对于起诉意见书中的有些行贿人,朱家栋辩称不认识。对于为何在侦查阶段看守所羁押期间,嫌疑人仍然承认受贿,朱家栋解释,侦查人员违法审讯,讯问笔录非当场制作,担忧家人受威胁,只能违心承认。嫌疑人否认存在滥用职权行为,超越职权审批项目,提高建设容积率的犯罪事实不成立,有关提高容积率的做法都依照汕头规划局审批惯例,集体研究决定,报送市政府同意,相关事实有规划局批文、会议纪要、政府文件证明,不存在滥用职权,违法违规审理项目,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事实。 嫌疑人辩解,涉案的17件犀牛角制品皆为年底久远的工艺品,来源为各地合法的古玩收藏市场购买,购买目的为个人收藏,主观上不具有违法意图。自己对犀牛角制品的理解,在合法场所购买用于民间收藏的行为,完全合法,有些民间收藏爱好者将个人收藏的犀牛角制品让专家公开鉴定,证明行为不违法。

    辩护人应采取何种辩护策略,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最大权益,临危受命的辩护人直面严峻现实。本案非法律因素复杂,如何结合案件事实,积极寻找突破口,辩护人始终在考量。

                   二、攻围并施,力促有变

朱家栋涉嫌三罪中,滥用职权明显不成立,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此两罪名,朱家栋从未曾承认过。受贿罪部分,朱家栋在侦查阶段有过供述,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完全推翻原有罪供述,并作出合理辩解,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多名证人证言有虚假陈述重大嫌疑。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是,在全面阅卷、掌握案件事实基础上,提出全面翔实法律意见书,对滥用职权罪作明确无罪辩护,对非法收购罪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无法成立之无罪辩护意见,受贿罪部分,对存在明显证据瑕疵的受贿事实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辩护人希望,减少公诉罪名,使辩护人集中力量辩护剩余“难啃”罪名。面对本案复杂背景,辩护技巧上,力促检方退回补充侦查,争取转圜时间和空间。

检方接到法律意见书后,作了两次补充侦查,对非法收购罪部分,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陈述的古玩交易地点调查,但无法查找到出售人。对受贿罪的补充侦查,侦查人员对原先证人笔录中存在的明显瑕疵,进行证人询问补充调查,并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三、指定管辖,曙光初显

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汕头市检察院向汕头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让人感觉诡异的一幕发生了,法院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及排除非法证据告知书、举证说明等,要求其就是否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做出决定,限期提供证据。法院不向辩护人及时送达起诉书,法院开庭公告显示了案件开庭时间。

起诉书和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无区别,三罪并诉,如何做有效性辩护?辩护人设计提出指定管辖申请作抗衡。本案不应该由汕头市中级法院审理,理由如下:首先,朱家栋违纪案由省、市纪委负责办理,被告人异地关押,离审理法院遥远,不符合审判经济原则;其次,本案存在不法权力介入嫌疑,被告人及亲属强烈要求异地审理,确保司法公正。辩护人的立场,法院不向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却要求被告人限期举证、决定是否排非,提前确定开庭时间,迹象表明,汕头法院审理本案,被告人合法权益根本无法保障。

辩护人提出指定管辖申请,向有关方面反映起诉书指控事实的明显错误,希望异地审判,保障司法公正。同时,辩护人作充分开庭准备。后在会见被告人过程中,了解到案件被指定到广州市中级法院审理,汕头法院在告知指定管辖决定时,要求交回起诉书,遭到拒绝。

后来的诉讼进程证明,辩护人申请指定管辖成功,对被告人诉讼利益最大化,起到转折作用。假如,指定管辖申请被驳回,一审判决结果很可能三罪成立,刑期在十五年以上,即便上诉,二审法院会否公正裁决,去除不实罪名,没有理由乐观。

四、庭前策略,占得高点

广州市中级法院管辖案件,广州市检察院成为公诉机关,汕头市检察院公诉的被告人朱家栋滥用职权指控罪被否定,起诉书指控朱家栋犯受贿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指控事实和汕头检察院原起诉书一致。为此,辩护人采取辩护策略是:对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名不成立的辩护意见加以完善,对受贿罪指控辩护要点,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朱家栋在侦查阶段的认罪供述是否合法,能否被作为定罪证据使用,涉及十多家单位,十多位行贿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争议,辩护人逐一对照整理,找出证据瑕疵点,牢牢确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结论。同时,辩护人认为,从程序上阻挡快审快判,对当事人利益保障很重要。具体说来,辩护人做了以下的工作:

首先,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一审法院未确定开庭日期前,辩护人书面申请排除被告人朱家栋侦查阶段受贿有罪供述,案情重大复杂,申请法院召开庭前会议,解决控辩双方争议的重大问题。合议庭同意了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的要求,在会议上,辩方提出以下问题,希望合议庭解决:首先,众多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辩护人认为,黄某某、郑某某、陈某某等众多证人证言明显与事实不符,违背常理常情,甚至询问笔录陈述前后不一,未作出合理解释,证人不出庭作证,无法查明事实真相,做出正确裁判。其次,鉴于被告人坚决否认侦查阶段讯问笔录为自愿真实合法供述,坚持认为有罪供述属于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辩护人希望合议庭同意律师阅看、复制被告人侦查阶段讯问录音录像。根据案件证据事实,被告人提供了非法证据的线索,辩护人申请法庭启动排除非法证据审理程序。对于辩护人提出的上述问题,合议庭未就是否同意证人出庭作证作出明确表示。对于阅看、复制被告人讯问录音录像,审判长说服持消极立场的公诉人,同意辩方的申请。对于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合议庭未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庭前会议结束后,辩护人阅看并复制了被告人侦查讯问录音录像,被告人原先的有罪供述是非合法真实,对于辩护人辩护策略形成与提炼很有帮助。辩护人通过认真阅看被告人讯问录音录像,发现侦查人员存在违法制作讯问笔录问题。被告人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反映内容不一致,甚至明显矛盾,笔录并非据实记录,而是事先准备好,略作修正。

2012330日,被告人在纪委办案点,接受检方侦查人员第一次调查,公诉机关未移交该询问录音录像,辩护人无法核对笔录内容和录音录像是否一致,无法判断讯问笔录是否真实合法。其后的529日,829日,两次讯问笔录内容与330日的询问笔录雷同,但和录音录像内容并不同一。表现在:被告人在录音录像中没有陈述的内容,笔录中却记载了,讯问笔录能证实被告人利用职权,收取他人钱物,审批项目提供帮助的事实,但录音录像中,被告人尽管陈述他人送钱的事实,但未陈述为他人谋利,辩解自己工作职责就是审批,没有帮不帮忙的事。讯问笔录中详细记述每次送、收钱的时间地点过程等细节,录音录像中,被告人没有相关细节陈述。

对于录音录像和讯问笔录不一致的原因,被告人辩解,纪委阶段的调查,办案人员存在诱供逼供行为,以牵连家属为手段,要求被告人承认收受开发商钱物,必须交代一定的金额才能过关,重重压力下,违心编造收钱经过。案件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后,330日,检方办案人员在询问前,要求被告人按照检方的提示,按照原先编造的受贿事实交代问题,并将原先被告人书写的受贿供述放置在目光所及处,第一份受贿笔录就是这样制作完成的,后面的两份讯问认罪供述,复制该询问笔录内容。被告人辩解,法院调取330日的询问笔录录音录像,就能发现违法侦查事实。

被告人对于行贿人证人证言的辩解为:十多位证人证言都是不真实的,是在被告人被迫编造受贿事实后,侦查人员调查核实的,有些证人陈述的行贿经过经不住推敲,违背常理,与客观事实不符。

综合被告人的无罪辩解,在案证据材料的矛盾,言词证据与视听资料的矛盾,辩护人设计了主攻侦查违法,申请法庭排除非法讯问笔录,基于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不被法院同意的可能性大,辩护人尽可能找出证人证言虚假,经过与项目审批资料等书证逐一比对,证人证言虚假点甚多,主要有,证人陈述的送钱理由、送钱时间不成立,证人送钱的数额与来源等违反常理。被告人陈述,起诉书指控的多起受贿指控事实,被告人没有受贿时间,被告人亲属提供了证明被告人没有受贿时间的机票行程单等书证材料,否定言词证据的证明力。对存在明显说法不一、陈述事实矛盾的证人证言,辩护人坚持申请其出庭作证。被告人亲属提供证据线索证实,侦查人员黄某某等人有故意隐匿对被告人有利证人证言的违法行为,对此,辩护人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对于检方公诉的被告人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辩护,辩护人根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然无法获取出售人信息的事实,进一步完善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的无罪辩护观点,同时认为,公民民间收藏文物类工艺品,不具有刑事违法性,被告人无罪,对此,辩护人查找民间收藏犀牛角工艺品的实例,包括有关媒体报道,加强辩护力度。

           五、一审辩护,力攻软肋

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两项罪名全都否定,法庭调查开始时,审判长未就是否启动受贿罪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做出决定,公诉人举证,辩护人对2012529日,829日两份受贿讯问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笔录内容并非记载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侦查行为违法,讯问笔录应排除,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请求法庭启动排除非法证据审理程序。对公诉人出示的行贿证人证言,辩护人表达质证意见:所有证人不出庭,无法厘清事实,证人证言存在前后矛盾违反常理之处,检方隐匿对被告人有利证人证言。公诉人对辩护人提出讯问笔录和录音录像内容不一致的异议,公诉人回应称,公诉机关将讯问笔录作为证据,而非录音录像。而辩护人认为,对于职务犯罪的侦查,同步录音录像为必须程序,假如录音录像不具有佐证价值,检方无必要随案移送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排除非法证据审理程序有公诉人针对性播放录音录像的规定,说明录音录像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后,审判长宣布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审理程序,出乎辩护人意外,公诉人表示惊讶,但未提出异议。但审判长并未严格依照排非法定程序进行,仅讯问被告人,侦查阶段供述受贿事实的原因,办案人员有无刑讯逼供行为,被告人无法举证证明违法侦查行为,辩解在办案人员威胁逼迫下,被迫编造受贿事实。检方侦查人员同样采取威胁逼迫手法,只能重复在纪委阶段的受贿供述。审判长未要求公诉人当庭播放录音录像以证明侦查合法性,也未要求公诉人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排非审理程序即告终结。

辩方提供被告人无受贿时间和空间书证,包括机票,行程单,照片,证明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所称的受贿事实为虚假,被告人无受贿时间。公诉人答辩,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在春节、中秋受贿,属时间段,非具体特定时间,辩护人反驳,被告人和证人均陈述,有些送钱时间点是中秋节前一天,春节前一天,这里的时间是具体的,非时间段,被告人提供证据证明,在该时间点无受贿时空条件,被告人无罪辩解可以印证,检方指控不能成立。

   对被告人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法庭调查中,公诉人举证,仅能证明被告人因收藏目的持有犀牛角制品,来源为各地古玩市场购买,没有任何出卖人的证言,不能证明犀牛角制品来源为非法购买,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无法查找出售人,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此外,辩护人也对犀牛角制品的鉴定程序与鉴定意见质疑,鉴定人员未对犀牛角年代做鉴定,被告人辩解出于收藏犀牛角工艺品的爱好,购买年代久远的犀牛角工艺品收藏,没有出售谋利的目的。辩护人认为,出售人无法查找,被告人在正规古玩交易场所购买,交易场所合法,无法证明被告人拥有犀牛角制品为非法购买而来,鉴定机构鉴定程序违法,未鉴定犀牛角制品年代,从外观上看,涉案犀牛角制品均为年代久远老工艺品,根据文物保护法,该犀牛角制品当属民间文物范畴,国家允许个人收藏。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辩护人对受贿罪指控发表辩护观点:公诉机关仅提供言词证据证明被告人受贿,但被告人仅在侦查阶段供述,审查起诉阶段开始否认受贿事实,辩解有罪供述在违法侦查情况下被迫编造,辩解有合理性,有罪供述笔录高度重合,录音录像证实并非现场制作完成,330日询问笔录无录音录像,无法排除被告人辩解非法侦查的合理怀疑,所有证人均未出庭作证,无法查清排除证人证言的矛盾,关于受贿款项的来源、去向均有疑问,指控被告人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罪名不能成立。

庭审结束后,辩护人向合议庭递交了《辩护词》,同时向法院递交《关于朱家栋于侦查阶段所作讯问笔录内容因虚假而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之辩护意见》,提出公诉机关指控朱家栋构成受贿罪的主要证据,即朱家栋于侦查阶段有罪供述,实为侦查人员违法侦查的结果,因程序违法,内容虚假,严重侵害朱家栋合法诉讼权利,损害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步录音录像”未经控方举证,辩控双方质证,同样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为此,辩护人向侦查机关的上级单位书面控告违法侦查行为。

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朱家栋时,他告知一个重要情况:庭审后不久,法院工作人员来看守所向其播放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听取意见,被告人观看录音录像后称:录音录像非全程无间断录制,讯问笔录并非依讯问内容客观记录,而是早前准备,对被告人有利的讯问内容,侦查人员未如实记录。辩护人认为:法院此举的目的,一是弥补排除非法证据审理程序瑕疵,将应该当庭播放的讯问录音录像在庭后播放并听取被告人意见,二是法庭已注意到,辩护人提交的讯问笔录内容虚假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的辩护意见的重要性。

庭审后,案件处于拖延状态,20153月的一天,法院向辩护人邮寄汕头市检察院提交法院的《复函》一份,从复函内容,辩护人得知,广州市检察院决定补充侦查,针对辩护人提出讯问录音录像和讯问笔录不一致,侦查程序违法,讯问笔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意见,侦查机关汕头市检察院以复函方式回应辩护人疑问,复函认为,案件侦查程序合法,讯问笔录和录音录像不存在矛盾。该复函盖有检察院公章,无侦查人员签名。类似起诉书情况说明,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属于法定证据。鉴于法院要求辩护人质证,辩护人作出书面意见:检方复函没有解决被告人讯问笔录和录音录像内容不一致原因,不能排除违法侦查嫌疑。辩护人提交对复函意见后,诉讼再次拖延。法院给辩护人的答复是等待。

2015829日,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关于贪污贿赂犯罪量刑标准,修正案废除了原来具体数额,量刑标准由两高司法解释确定。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受贿数额在150万左右,按照原刑法规定受贿十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标准,被告人没有减轻处罚情节,罪名若成立,刑期在十年以上,被告人不认罪,或许处罚从重。司法解释迟迟不出台,201512月下旬,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受贿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一百五十万;法院采纳了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名不能成立的观点。判决书全部采纳起诉书指控受贿事实,对排除非法证据争议,法院认为,录音录像中,被告人神态自若,主动供述犯罪事实,没有逼供诱供等违法侦查行为。讯问笔录不属于非法证据,能作为证据使用。

     案件指定管辖后,至此,成功去除两项不实罪名。但法院认定受贿罪成立,从诉讼证明角度上,并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主要表现在:一审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审理程序违法,认定讯问笔录和录音录像没有矛盾与事实不符,证人证言矛盾、不合常理的合理怀疑没有排除,未采纳被告人无作案时空条件的证据材料。刑法修正案九废除具体数额量刑标准,司法解释未出台的情况下,法院量刑缺乏法律根据。

   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的辩护策略,辩护人认定:结合案件实际,为争取最优化裁决结果,策略上应该继续缠打非法证据排除辩,尽可能延缓诉讼进度,等待对当事人有利的司法解释出台。

            六、二审辩护、利弊得失

进入二审辩护阶段,出现了新的情况,由于沟通出了问题,被告人坚持更换与本人搭档的另一位辩护人,当事人家属另行委托一位律师。临阵换律师,得失难以掌控,风险难以把控,当初,委托人下决心撤换汕头、北京两位辩护人,由于看不到希望,我和合作律师一路走来,依靠过硬业务和心理素质,以及不屈斗志,促使指定管辖,三罪辩为一罪,此结果实属不易。而今,辩护人再次变动,委托人能找到能力责任担当的律师么。具体策略上,我对于新律师的做法持保留意见,但尊重当事人及委托人的选举,该律师介入案件中,首先让上诉人对二审合议庭成员申请回避,理由他们都是案发地汕头籍人士,无法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对于申请法官回避,我的总体原则是在缺乏法定事由的前提下,不建议行使回避申请权,一旦不成功,可能实际损害当事人权益。果然,当事人的回避申请由于缺乏法定理由,被驳回了,复议申请也被维持。20168月,法院通知开庭,庭审前的阅卷中,本律师发现一审法院随案移送的多盘询问证人录音录像光盘,二审法院解释,来自一审法院随案移交。本辩护人可以肯定的是,该批光盘是在一审庭审后,公诉机关移送的,一审开庭前,只发现被告人讯问录音录像,未有证人询问录音录像。极可能是辩护人申请对被告人讯问笔录排非,补充侦查期间,汕头检方移交法院的,一审法院为避免辩护人再发现违法问题,未告知辩护人查阅证人录音录像。阅看该批光盘过程中,辩护人发现,侦查机关对有关证人存在明显诱导性调查、威胁证人等违法行为,所有证人询问过程中,询问笔录并非同步制作,证人询问录音录像不全,有些证人询问笔录没有录音录像佐证,尤其是证人郑某某的询问过程,侦查人员有明显威胁、教唆作伪证的违法行为,有些证人录音录像和证人证言笔录记载内容不一致。

二审庭审中,合议庭未就一审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审理程序不合法上诉理由作出回应,未就上诉人及辩护人二审阶段新发现的证人询问录音录像存在的违法侦查事实进行法庭调查。为此,上诉人及辩护人强烈质疑,数次申请当庭播放被告人侦查讯问录音录像、证人询问录音录像,对于辩方的正当要求,合议庭要求辩护人就证人录音录像存在的问题书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庭审结束后,本辩护人向法院递交了《辩护词》、《上诉人朱家栋受贿案二审程序违法之诉讼意见书》,审判再次进入拖延。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辩护人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人遭超期羁押,超审限等程序违法问题。这种情况下,20173月,法院通知第二次开庭,称要解决辩护人提出的审判程序违法问题。第二次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同意播放一审法院作为定罪证据使用的被告人2012529日,829日讯问笔录有关的讯问录音录像,针对播放的录音录像,辩护人就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内容存在的矛盾,制作讯问笔录的程序违法及虚假内容进行详细论述,出庭检察员并未作出有效答辩。当辩护人申请法庭播放证人询问录音录像时,合议庭却决定不同意播放,理由是可能造成不良的影响,要求辩护人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并要求检察员回应。其实,法院已聘请翻译人员出庭(询问录音录像中有潮汕方言),二次开庭审理的目的,是为解决辩护人所提第一次庭审程序违法问题,如今,不同意当庭播放,显然是合议庭担心无法控制庭审局面,造成“不良”影响。庭审程序仍有违法之嫌,尽管辩护人充分表达了上诉人无罪辩护意见。最后陈述阶段,审判长突然问上诉人是否承认受贿,提醒悔罪态度将影响量刑,这样的暗示性语言,预示将作有罪判决。

五月中旬,辩护人收到二审判决书,根据贪污贿赂罪司法解释,二审判决书维持一审定罪部分,改判有期徒刑七年,撤销一审判决书将侦查机关扣押的款项作为刑事财产执行之用的判决事项。二审法院撤销该项判决内容,因为扣押的款项中有案外人合法财产,辩护人提供证据予以充分证实。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关于受贿数额与量刑的关联,上诉人受贿近150万元,判决7年有期徒刑,不属从轻处罚,考虑到上诉人无认罪悔罪情节。三年多来,辩护人深知当事人不认罪的坚定态度实难动摇,无法在悔罪情节上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法律作出修改,一审刑期必然改判的情况,辩护人通过缠打审判程序违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和录音录像存在矛盾入手,向法庭完整具体展示一审判决严重瑕疵,动摇法官对受贿事实的内心确信,至少促使合议庭作出对上诉人恰当的刑罚量,此二审辩护策略是没有疏漏的。事实上,二审审限一再拖延,两次开庭,已说明对上诉人受贿罪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审判长内心并无充分确信。最终的量刑,可能并非合议庭的意愿,第一次开庭时,审判长即宣布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本辩护人略感遗憾的是,未能将坚决无罪辩护的事实和理由书面传递给法院审委会成员,让真正的决策者深切感受案件存在的真实疑问,虽然不奢望审委会作无罪认定,对当事人存疑从轻并非不可行。本案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绝望中寻找希望,辩护人向检法负责人多次邮寄案情反映,向有关方面具名控告违法办案人员。客观上拖延了诉讼进程,等到了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争取到了实际利益,二审阶段,由于新加入辩护人对当事人不实承诺,本律师认为,既然委托人希望通过另一辩护人的“人际沟通”,争取利益最大化,本辩护人继续据实抗争,或许会对当事人不利益,从二审结局分析,或许本律师未再采取此前诉讼阶段的“上书陈情”方式,二审法院有罪裁判压力轻了,最终从重处罚上诉人。今后遇到类似案件需要引以为戒,当然,该吸取教训的,还有当事人及委托人。

当事人朱家栋对本律师的辩护过程是满意的,尽管二审法院认定受贿罪名成立,但并没有解决无罪重大疑问,根据辩护人对这位当事人的了解,自觉冤枉的他,即便服刑期间,也不会认罪悔罪,提早出狱是不可能的了,作为陪伴他一路走来的辩护人,只有愿他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