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东省某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拒不发还涉案扣押物品之反映信

1970-01-01 08:00 567

          关于对广东省某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拒不发还涉案扣押物品之

                            反映信

广东省某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本人系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孙云康律师,曾担任原某市城乡规划局局长朱某某受贿等案的辩护人。贵委查处朱某某涉嫌受贿案过程中,扣押朱某某私人收藏品犀牛角制品17件,后将该案移交某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该案侦查终结后,经指定管辖,案件移送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涉案物品17件犀牛角制品(经委托鉴定真品重2.635千克,价值人民币65.875万元),未随案移送。

2015年12月1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家栋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判决书第31页),该判决结果于2015年12月25日生效。涉案17件犀牛角制品被森林分局扣押至今,仍未发还朱家栋。

关于法院无罪判决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处理,国家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国家政策有着具体、明确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69条第2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属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应当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及时返还被告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高检发【2015】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后,应当在三十日以内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情况特殊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第二十五条:“对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形,及时作出相应处理:(二)…;未认定为需要没收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及时返还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四)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起诉意见书中未认定为与犯罪有关的涉案财物;提起公诉的案件,起诉书中未认定或者起诉书认定但人民法院生效裁决、裁定中未认定为与犯罪有关的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或者及时返还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被告人;”。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5〕7号)明确:“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涉案财物除依法另行处理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返还当事人的应当及时返还。”

对照上述法律、司法解释、政府政策,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生效后,某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应将涉案17件犀牛角制品及时发还朱家栋。为此,王某(朱某某家属)曾多次要求发还涉案财物,但合法合理诉求始终得不到解决,2019年8月,森林分局法制科工作人员提供王某《国务院关于严格管制犀牛角和虎及其制品经营利用活动的通知》(国发【2018】36号)(以下简称《通知》),作为拒绝发还的政策依据。

某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以《通知》作为拒绝发还涉案物品依据,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生效时间在2015年底,此后数年时间里,森林分局拒不发还当事人涉案财物,行为严重违法;《通知》的日期在2018年10月6日,依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当事人朱某某不发生法律约束力。同时,森林分局违反《通知》中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应予保障的规定,《通知》第三条规定:“对来源非法的犀牛和虎制品依法予以没收;对来源合法的个人收藏犀牛和虎制品的,按规定加载专用标识后,可进行赠与或继承,不得出售、购买或用作其他商业目的。”法院判决书并未认定朱某某收藏犀牛角制品来源为非法,森林分局数年来拒绝发还,违法性质毋庸置疑。

对于某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拒不发还涉案物品的违法行为,权利人朱某某、王某委托律师维护合法权益,代理律师向原公诉机关广州市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该院移交某市检察院处理,该检察院受理后,2020年12月28日,承办检察官电话告知代理律师:森林分局表示需等待上级领导决定。

某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对涉案财物拒不返还当事人,行为严重违法。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该分局仍在拖延敷衍,涉嫌失责渎职。当事人明确表示,假如问题仍无法尽快解决,将法律诉讼维权。

上述申诉内容属实,恳请市纪委领导予以关注,督促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谢谢!

                                                                                                   反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