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本籍犯罪嫌疑人容留他人吸毒案撤回起诉意见书
日前,本律师辩护的某日本籍犯罪嫌疑人(简称S.T先生)容留他人吸毒案,取得圆满结局,检察机关审查后同意公安机关撤回起诉,犯罪嫌疑人取得无罪的诉讼结果。审查起诉阶段,本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经阅卷,发现公安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容留他人吸毒的证据不充分,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后,在案证据材料,仍然无法对犯罪嫌疑人定罪。本辩护人向检察院提交了无罪法律意见书,检察院审查后,采纳了辩护人法律意见,同意公安机关撤回起诉意见书,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取得了法律上的无罪认定。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东杰律师事务所接受S…. T…..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贵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S… T…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案S... T…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递交了委托手续并阅看案卷,辩护人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材料,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S… T…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无确实充分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S… T…具有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在犯罪构成上,行为人须具有
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客观行为,若无确实充分证据证实行为人具有该行为的,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S… T…吸食毒品是事实,但并无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本辩护人查阅全案证据材料,仅有犯罪嫌疑人顾某某供述:是S… T…让其代为开房供涉案吸毒人员吸毒场所,房费也是S… T…事后支付。但S… T…从未供认自己让顾自强代为开房并支付房费。
吸毒人员刘某某的证言无法证实谁是真正开房和付费人,唯一旁证吸毒人员李某的证言也存疑,证明力不足,李某称:“曾经听强强说,是日本老头叫他以强强名义开房,开房的费用日本老头会在结账后再把钱给强强,具体怎么给的我不知道。”,显然,李某并不独立了解真相,陈述内容来源于犯罪嫌疑人顾某某,而顾某某并未陈述曾告知李某谁让其开房,谁实际支付房费。顾本人为犯罪嫌疑人,陈述内容是否真实客观,必须要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但公安机关并未收集到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客观性证据材料。
综上,犯罪嫌疑人S… T…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涉嫌罪名无法成立。
二、犯罪嫌疑人S… T…不符合起诉条件
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经审查后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无法证实犯罪嫌疑人S… T…具有容留他人吸毒事实,本案依法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机关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S… T…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尽管S… T….不构成犯罪,但吸食毒品行为客观存在,本人愿意深刻吸取教训,严格遵守中国法律,绝不再犯,愿意积极妥善配合司法机关对其依法处理决定。
上述法律意见,请认真考虑并采纳,谢谢!
S…. T….辩护人
上海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云康
201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