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文申诉案致江苏省扬州市检察院戴飞检察长情况说明
情况反映
尊敬的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戴飞检察长,您好:
我是上海东杰律师事务所孙云康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410719983,受申诉人陆文委托,2018年7月12日向贵院递交《刑事申诉状》,申请对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1)扬邗刑初字第0224号刑事判决提出抗诉。本代理人认为:2001年后,陆文不具备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身份,不符合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条件,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不予抗诉《复查通知书》依据的事实及理由错误。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0刑终76号刑事裁决后,扬州市邗江区法院相关人员至看守所对陆文表示:若对该院(2011)扬邗刑初字第0224号刑事判决(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不服,建议向扬州市中级法院申诉再审,因为撤销缓刑、合并执行刑罚是二审法院生效裁决,邗江区法院依法不能受理陆文向该院提出申诉。此后,陆文在扬州市看守所内向驻所检察室反映错案事实,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受理了陆文对(2011)扬邗刑初字第0224号刑事判决的申诉,经立案复查,决定不提起抗诉,将矛盾上交上级检察院。
陆文《刑事申诉状》中涉及的申诉事实均有据可查,法律适用亦明确具体,陆文申诉符合法定情形,贵院应提出抗诉,监督法院纠正错误裁判,还申诉人迟来的司法公义。
申诉代理人反映内容属实,敦请戴检察长百忙中关注贵院审查中的陆文申诉案,依法公正处理,让蒙冤受屈当事人在绝望无助中早日看到公平正义的阳光。
谢谢!
申诉人陆文委托代理人:
上海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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