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文申诉案致江苏省高级法院夏道虎院长情况反映
情况反映
尊敬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夏道虎院长,您好:
我是上海东杰律师事务所孙云康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410719983,受申诉人陆文委托,2018年7月23日来贵院递交《刑事申诉状》及申诉材料,提出再审申请,贵院申诉部门已收下材料。本代理人认为: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0刑终76号刑事裁定书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主要表现在:陆文没有贪污的事实,法院错误认定其构成贪污罪;二审法院既已查明,2001年后,陆文不再具有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身份,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主体条件,仍然维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5)扬邗刑初字第00429号刑事判决书撤销缓刑,合并执行刑罚之错误判决。
扬州中院二审刑事裁决书下达后,陆文即委托本律师向该院申诉再审,该院(2018)苏10刑申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认为申诉人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刑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扬邗刑初字第00429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7)苏10刑终76号刑事裁定应予维持。
申诉代理人认为:扬州市两级检法机关对陆文案知错不纠错事实明显:二审刑事裁定书下达后,扬州市邗江区法院相关人员至看守所对陆文表示:若对该院(2011)扬邗刑初字第0224号刑事判决(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不服,建议向扬州市中级法院申诉再审,因为作出撤销缓刑、合并执行刑罚裁决属于生效裁决,邗江区法院依法不能受理陆文对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决不服的申诉。
此后,陆文在扬州市看守所内向驻所检察室反映邗江区法院(2011)扬邗刑初字第0224号刑事判决错误,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受理陆文对(2011)扬邗刑初字第0224号刑事判决的申诉,经立案复查,决定不提起抗诉,希望陆文向扬州市检察院申诉。目前,陆文不服(2011)扬邗刑初字第0224号刑事判决申诉案,扬州市检察院正在审查中。
申诉人陆文向贵院递交的《刑事申诉状》中,涉及的申诉事实均有据可查,法律适用亦明确具体,陆文申诉符合法定情形,贵院应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误裁判,还申诉人迟来的司法公义。
申诉代理人反映内容属实,敦请夏院长百忙中关注贵院审查中的陆文申诉案,依法公正处理,让蒙冤受屈的当事人早日看到公平正义的阳光。
谢谢!
申诉人陆文委托代理人:
上海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8月 日
附:陆文《刑事申诉状》,律师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