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请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1970-01-01 08:00 98

一早,刘星泰干预司法案申诉委托人转发海南省检察院12月12日短信:王某某:您好,您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映的信访材料收悉。经审查,您反映的刑事申诉案件我院正在审查办理中,请耐心等待办理结果。

11月4日,我曾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12309短信:孙云康律师:您好,您代理的王某某刑事申诉一案的信访材料收悉。经审查,您曾就同一案件向我院信访,我院已转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经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已答复您,请勿重复信访。

最高检通知提及“重复信访”,系因9月初,我亲赴北京,向最高检递交刑事申诉状,等待一月有余,我未收到答复。10月22日,我向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发文问询,11月4日,最高检短信答复由此而来。申诉案材料“已转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经查,海南检察院已答复您”,和事实不符,本人从未收到过海南省检答复,假如收到过,不会在10月22日向最高检问询。想必,“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已答复您”之不实,责任不在最高检。

10月28日,申诉委托人转发我海南省检短信:王某某,您好,您关于刑事申诉的信访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我院受理条件,我院依法受理。办理进展或者办理结果由具体承办部门将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您答复。

得知海南省检受理最高检转发申诉案材料后,10月29日,我向海南省检邮寄《关于对王某某刑事申诉案适用公开审查程序之申请书》,11月6日,申诉委托人转发我海南省检短信:孙云康,您好,您的信访材料收悉。经审查,已转具体承办部门。

12月9日,我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毅邮寄《案情反映》,同时在12309检察服务平台预约接访,申请公开听证审查和反映律师意见。

 上述过程证实,11月4日,我收到最高检短信通知后,未向最高检递交信访材料,申诉委托人12月12日收到最高检短信涉及信访材料,和本律师无关。

律师代理王某某申诉案过程,海南省检无论是受理审查申诉案,或关于律师意见,均未答复律师本人,仅答复申诉人。11月6日短信通知,对象是律师,发给申诉人,未知对于代理律师12月9日的“信访材料”,海南省检的答复对象会是谁?

2023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意见出台的背景和目的:“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进一步为律师会见、阅卷、听取意见等提供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意见。”,第一条“加强接待律师平台建设”:“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统一接收律师提交的案件材料,集中受理律师提出的阅卷、约见案件承办人、调取证据、查询等事项,为律师执业提供便利。律师可以直接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登陆12309中国检察网或者到12309检察服务中心现场提出上述事项。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或结果告知律师,做到“件件有回复”。”

根据意见。12309检察服务中心统一收取代理律师递交材料后,应将办理情况或结果告知律师,件件有回复。仅通知当事人,甚至将本该通知律师信息发送当事人的做法,违反规定,轻则不尊重律师执业权利,重则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希望海南省检察院严格执行意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