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关键、有效辩护——万某某贪污案辩护纪事
“被告人万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适用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随着审判长对万某某贪污案当庭宣判,一审程序终结,辩护过程阐释“抓住关键有效辩护”理念。
万某某贪污案是上海封控结束后,本律师承接的首个刑案,其时,案件由某区监察委调查结束刚移送检察审查起诉。被调查人万某某为某公司(投资建材市场)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受地方政府委托从事建材市场动迁补偿事务,基于为公司股东多争取动迁利益目的,经公司股东集体商议,万某某默许他人伪造多份解除租赁协议书,利用职务便利,骗取政府支付所谓“租赁户”装潢补偿等动迁款130万余元,涉嫌贪污犯罪。起诉意见书认定万某某留置审查期间,主动交代监察机关不掌握的贪污事实,有自首情节,悔罪认罪,建议从轻处罚。
万某某正被检方审查批捕,辩护人首要任务当尽力争取不批捕。为达此目标,采取下面方式:向检方递交委托手续、联系阅卷,阅看起诉意见书,辩护人了解到万某某涉嫌贪污事实及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贪污100万余元属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量刑三年至十年之间,当事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法定从轻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建议当事人亲属尽速全额退赃。后辩护人向检方递交法律意见书,提出当事人涉嫌贪污数额巨大,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无社会危险性,确无逮捕必要,检方审查后,作出不批捕决定,万某某被取保候审。
本律师认真阅看案卷材料后,发现监察委认定万某某贪污罪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表现在:两家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报告证实涉案房屋有装饰装潢,起诉意见书却认定万某某骗取装饰装潢款十套房屋全为毛坯,政府被骗取支付装潢补偿补偿。显然,若房屋存在装饰装潢,政府支付补偿费不属于被骗,万某某等股东获取补偿,并不涉嫌贪污性质。
起诉意见书认定万某某贪污所得130万余元,体现为万某某虚构女儿承租十套租赁房,每套租赁房骗取政府支付装饰装潢费11万余元,搬迁补偿9000余元,奖励费9000余元。涉案房屋有无装饰装潢,房地产评估报告和证人证言存在矛盾,证人证言有认为房屋全为毛坯,有认为部分毛坯,部分装饰装潢。万某某作为公司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对房屋具体装饰装潢情况并不清楚,仅明确表示存在装饰装潢的房屋。
本案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性证据房地产评估报告和证人证言存在矛盾,证人证言之间并不一致,客观性证据证明力高于言词证据,并无确实充分证据证实万某某骗取政府原本不应支付的装饰装潢补偿款,能认定涉嫌犯罪的仅有搬迁补偿费和奖励费,总数额近二十万元。
辩护人向检方提交万某某相对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对万某某涉嫌贪污罪不持异议,对数额不予认同。在案证据材料无法证实万某某解除租赁协议书所涉十套房屋为毛坯,证据相互矛盾前提下,应作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认定,即认定万某某骗取政府补偿房屋装饰装潢费事实证据不足,万某某骗取搬迁费和奖励费接近数额巨大标准,万某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公司多位股东同样骗取政府补偿款,仅万某某被追刑责,若检方对万某某决定相对不起诉符合法理情。
提交法律意见书后,接到检察官回复称:关于涉案房屋是否有装饰装潢事实争议,有多位证人证言陈述房地产评估存在瑕疵;起诉意见书认定万某某涉贪污十套毛坯房动迁补偿款130万余元,按照监察委定案思路,涉案七十多套房屋皆为毛坯,万某某对全部贪污数额负责,总数额800多万,目前检方并不考虑按起诉意见书思路认定事实,因为确实有装饰装潢房屋存在;万某某本人是否同意辩护人的意见?任何案件证据链不可能完美无瑕云云。
辩护人有理有利有节回应:涉案房屋已被拆除,真相无法查清,相关事实认定应有利于当事人。至于认定万某某涉嫌贪污800余万,缺乏事实根据,即便是对万某某不利陈述的证人证言,同样证实房屋存在装饰装潢的事实。此后,审查起诉程序延宕下来,辩护人体察到检察官底气不足,坚持紧扣房地产评估报告和证人对房屋装饰装潢事实认定的矛盾,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3月初,接检察官电话,要求当事人和辩护人配合办理认罪认罚手续,过程中,检察官宣读万某某涉嫌贪污事实,改变监察委起诉意见书130万余元贪污数额,认定为140万余元,其解释称,审查在案证据,万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伪造解除租赁协议书手段,涉及十二套毛坯房,共骗取政府支付装潢补偿款140万余元,尽管和万某某有关的两套毛坯房,但身为受政府委托从事动迁补偿事务的公司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应对贪污总金额负责,鉴于万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悔罪认罪,积极退赃,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
当事人息事宁人,未提异议,辩护人表达两点异议:起诉意见书认定和万某某有关十套房屋,全为毛坯房,涉嫌贪污政府装饰装潢等补偿130万余元。目前检方认定涉案毛坯房十二套,仅两套和万某某相关,其余十套毛坯房装潢补偿费为公司其他股东获取,检方有何证据认定万某某骗取12套毛坯房装饰装潢款?其次,检方建议罚金50万属于贪污罪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额,并不适用本案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情形。
办案检察官称,全面审查房地产评估报告所附70多套房屋照片,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出发,从低认定毛坯房为12套。万某某作为受托公司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利用职务便利骗取政府动迁补偿,应对贪污总数额承担责任。罚金50万是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决定。
辩护人要求阅看十二套毛坯房照片,检察官要求辩护人到法院阅卷。由于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接受量刑建议,辩护人未再表异议。
案件提起公诉,当事人亲属向法院补交贪污差额3.8万元,预缴50万罚金。辩护人和法官沟通阅卷和罚金过重问题,法官表示阅卷事宜可和检方联系,至于罚金,鉴于当事人已向法院预缴检察建议全部罚金,法院不太可能减少罚金额。辩护人在检察院阅卷过程中,发现检方认定12套毛坯房的依据,检察官对于七十多套评估房屋照片,逐一审查装饰装潢状况,排除明显有装饰装潢、重复使用房屋照片情况,剩下12套明显的毛坯房。检察官不同意辩护人复制或拍摄毛坯房照片,仅同意摘抄12套毛坯房屋相关信息。
辩护人有个疑惑:检方仅认定涉12套毛坯房屋被骗装饰装潢补偿140万余元,对房屋搬迁费和奖励费未认定万某某贪污,与起诉意见书认定贪污包括装饰装潢、搬迁费和奖励费事实不一致。搬迁费补偿对象为租赁户,奖励费支付给租赁户,若房屋处在空置状态,搬迁费和奖励费补偿当不会发生。检方遗漏起诉犯罪数额,莫非因辩护人死扣房屋装饰装潢争议?对于检方未起诉的犯罪数额,辩护人自然无纠正义务。
庭审中,辩护人避免触及搬迁费和奖励费,被告人认可起诉书认定12套毛坯房骗取装饰装潢补偿140万余元,法官未察觉起诉书遗漏搬迁费和奖励费。辩护人质疑五十万罚金过重、提出应予减少意见。庭审结束,休庭5分种宣判,法庭宣判被告人万某某贪污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50万元罚金。
检方认定被告人贪污12套装饰装潢补偿款140万余元,依据房地产评估报告附12套毛坯房照片,认定骗取装饰装潢补偿属贪污所得,该认定和评估报告认定所有房屋存在装饰装潢结论矛盾,房屋评估人员事先有无和被告人或他人合谋造假,骗取政府补偿款?如何确定检方认定的毛坯房照片来自房屋评估所摄?检方应当承担证明责任。本案被告人若拒绝认罪认罚,庭审无疑将复杂化,裁判结果难料。尽管被告人对判决结果满意,辩护人仍心存遗憾,或许属于认罪认罚案件共同的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