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职务侵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申诉案补充事实理由之二

1970-01-01 08:00 535

关于崔军职务侵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之

补充申诉事实与理由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崔雯雯不服贵院(202102刑终969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委托本代理人申诉再审,贵院已依法受理。本代理人现就崔军职务侵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补充提供申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崔军被控职务侵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审理中,法院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崔军涉嫌职务侵占案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侦查机关未将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崔军,直到一审庭审过程中,在辩护人申请下,法庭同意向崔军出示鉴定意见书,此时崔军才得知鉴定意见,侦查机关剥夺了崔军的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申请权,一审合议庭亦未依法告知崔军享受对鉴定意见的异议权利,庭审中,崔军及辩护人皆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的证据能力及证明力提出质疑,不予认可鉴定意见。二审审理中,辩护人提出相同辩护意见。两级法院置若罔闻,违法将鉴定意见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为证明侦查机关未依法告知嫌疑人鉴定意见程序违法行为对案件裁判的影响,本代理人查阅与北大法宝料想司法案例134篇,找到相关案例五个,其中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案例三个,分别为:1、湖南邵阳市中级法院审理的李安平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8)湘05刑终435号);2、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周某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3、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李用兰、杨志军滥伐林木,妨害作证二审刑事裁定书。二审法院皆认为侦查机关未将用作证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告知嫌疑人,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一审法院采纳辩护人有关侦查机关未依法告知当事人鉴定意见并听取意见,鉴定意见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辩护意见的司法案例有:1、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杨秉晓,刘满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湖南平江县人民法院郑某某强奸一案刑事判决书。

综上,崔军职务侵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贵院应决定重新审判。

 

 

附:司法案例五篇

 

                               申诉人委托代理人: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9月  日

 

 

 

  

代理律师联系方式:上海徐汇区宜山路425号光启城大厦24楼,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孙云康律师,电话:18202186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