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故意隐匿重要证据材料,非吸案定罪量刑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1970-01-01 08:00 609

关于崔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据以定罪量刑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之

补充申诉事实与理由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崔雯雯不服贵院(202102刑终969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委托本代理人申诉再审,贵院已依法受理。本代理人现就崔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补充提供申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崔军非吸案定罪量刑重要证据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公安机关故意隐匿重要证据材料

贵院刑事裁定书认定崔军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重要证据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崔军涉嫌职务侵占案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第3-4页(见附材料):2.1关于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收到投资款的情况(1)关于投资人的情况 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供的有关9千万股权基金投资35人投资人名单,其中21人已有报案材料。

但是,曾群、高惠萍、程轩、谷智敏、郝玉英、何钧、胡辉、金红红、聂惠婵、牛国倩、杨师刚、张达恒、张永达、张元栋、章艳、周健敏、朱靖、朱永色等十八名投资人的报案材料并不在本案卷宗材料中。

不见报案材料的投资人占投资总人数一半以上,非吸案有罪判决依据公安机关调查的七名投资人证言,包括金晖(已有报案材料)、金志坚(已有报案材料)、潘(已有报案材料)、杨京(无报案材料,公安另行调查)、张树林(无报案材料,公安另行调查)、张拥军(无报案材料,公安另行调查)以及另一名投资人杨坚婵,但该人并不在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供的有关9千万股权基金投资人名单上。

 

二、崔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案卷材料中不见的十八名投资人报案材料应该涉及如何投资上海宝银公司股权基金项目,以及宝银公司是否承诺保本付息等案件重要事实。

非吸案共有三十五名投资人,在案证据仅有六位投资人证言(另一位证人杨坚婵并不在投资人名单上),曾群等十八名投资人的报案材料为何不放入案卷材料中?他们是如何陈述案件重要事实的?他们的陈述是否与现有七名证人陈述不一致?这些重要事实都未查清。法院对被告单位上海宝银公司和被告人崔军作出有罪判决时,依法应全面审查判断证据事实。公安机关不将十八名投资人的报案材料放入卷宗材料,却对并未主动报案的投资人杨京(住在北京)、张树林、张拥军、杨坚婵调查取证,据申诉人陈述,刑事控告人成健选择性向公安机关提供七名投资人联系方式。两级法院对于公安机关故意隐匿案件重要证据违法行为或许并未发现,或许发现了但置若罔闻,造成错误判决,非常令人失望。

综上,申诉代理人认为:贵院刑事裁定书对崔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两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决定重新审判。

 

 

附: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崔军涉嫌职务侵占案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第3--4页                       

 

 

 申诉人委托代理人: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9月  日

 

 

 

  

代理律师联系方式:上海徐汇区宜山路425号光启城大厦24楼,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孙云康律师,电话:18202186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