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念源于证据事实——写在崔某职务侵占、非吸罪案申诉前夕

1970-01-01 08:00 564

201912月,我接受崔某亲属委托担任其辩护人,至20227月二审法院裁定,跨度两年零七月,目前案件处在申诉阶段,作为代理人将继续“折腾”。

20195月,因股东权益纠纷,某基金公司法人控股股东崔某被股东成某控告,崔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羁押。崔某对此坚不认罪,公安机关抓捕崔某公司高管王某,涉嫌罪名同样为职务侵占,检方对崔某、王某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批捕。

当公安机关发现王某不存在职务侵占事实后,转而对王某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增加侦查崔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公安机关认定崔某基金公司发行股权上市基金项目涉嫌非吸,崔某辩解该项目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属正当合法项目,项目未“暴雷”,三十多名投资人无人报案。公安机关认定崔某公司、崔某、王某涉嫌非吸罪理由为,基金合同中存在基金管理人(崔某公司)和股权上市基金大股东对赌条款,双方约定若无法上市,投资方大股东将以年利率8%的价格收购基金管理人发行股权上市基金,警方认定这是崔某公司向三十多名基金投资人保本付息承诺,符合非吸犯罪的特征。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对起诉意见书认定崔某涉嫌职务侵占,辩护人认为缺乏事实根据,证据不足。首先,公安机关委托鉴定的司法会计初步鉴定意见书无签名盖章,根据初步鉴定意见,崔某和本公司经济往来,不存在侵占钱款事实,相反公司对崔某存在债务。对非吸罪部分,侦查机关找了股权上市基金项目三十多名投资人中的七人,七份证人证言中,四人陈述是崔某基金公司老客户,一人为崔某邻居,一人为崔某朋友,一人通过崔某公司业务员刘某某介绍购买。七人均未陈述崔某公司公开宣传推广基金产品,但均陈述崔某或他人承诺基金为保本付息产品,但无法提供证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个构成要件违法性公开性公众性保本性缺一不可,七名证人仅陈述基金项目有保本承诺,其它三要件均不符合。此外,即便有所谓保本承诺,也仅为言词证据,和基金合同风险评估,及对赌条款矛盾,对赌条款效力存在于崔某公司和被投资公司大股东之间,并非发生在崔某公司和基金投资人之间,证人陈述崔某公司保本付息承诺无法得到其它证据印证,依法不能采信。

辩护人对崔某案作无罪辩护,检方两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但并无补充证据材料,二次退侦阶段,检察承办人和辩护人工作沟通,明确表示崔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将起诉,非吸罪可不起诉。同时,办案人员向辩护人提供一份无盖章签名的司法会计鉴定初步意见书,要求辩护人提供意见。司法会计鉴定属专业性工作,应依法依规进行,辩护人对非正式的初步鉴定意见无法提供辩护意见。两月后,崔某职务侵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起诉至法院,此时,辩护人在法院获取了正式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经比对,鉴定意见和此前初步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完全不一致。正式鉴定意见书鉴定方法推测资金有实际支付和账面支付(空转)区分,明显违反无证据不得作推测鉴定的司法会计鉴定规则。

让人意想不到,检察院将王某涉嫌非吸案和崔某公司、崔某非吸案分案起诉至法院,明显搞各个击破,辩护人申请法院并案审理,法院不予理会。对崔某职务侵占罪辩护策略,辩护人主攻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欠缺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鉴定意见书无证据能力,表现在鉴定意见书不见鉴定单位及鉴定人专业资质证书。鉴定意见不具有证明力,因为推测鉴定方法不符合鉴定规则,本案存在三份鉴定意见矛盾的鉴定意见书,鉴定人应出庭说明原因。此外,依据辩护人提供崔某公司委托审计的执行商定程序报告书,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遗漏崔某公司财务数据,鉴定意见并不客观。法庭对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全然不顾,不仅不让鉴定人出庭,对辩护人要求出示鉴定单位及鉴定人资质证书不予理会。非吸案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崔某公司、崔某非吸基金项目不具有违法性、公开性、公众性,控方数名证人所称崔某公司承诺保本付息,陈述和基金合同矛盾,不能采信。

辩护人对公诉人将分案起诉王某侦查讯问笔录作为指控崔某证据表示异议,认为应将王某庭审陈述作为证据使用(王某非吸案已开庭),王某当庭指控公安机关非法审讯,推翻了侦查阶段供述,法庭全然不理会。庭审后不久,王某病故,法院终止审理。

庭审结束后数月,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书照单全收起诉书指控崔某犯罪事实和罪名,两罪并罚判处崔某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单位崔某公司犯非吸罪,判处罚金。

崔某公司和崔某不服提出上诉,本律师继续二审辩护,法庭上同样提出鉴定人应出庭作证,法庭不予理会,对崔某职务侵占和非吸罪辩护意见和一审辩护意见基本相同。半年后,辩护人收到二审维持原判裁定书。职务侵占罪部分,裁定书对辩护人有关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缺乏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辩护意见仍回避,对辩护人认为崔某发放亲属工资款有事实根据的意见,法院在证据采信适用规则上,对控辩适用差异性标准,具体表现在,控方证人和辩方证人和崔某都存在利害关系,法院以辩方证人和崔某有利害关系为由,不予采信,对不利于崔某的控方证人证言却全部采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部分,二审裁定书无视辩护人对崔某公司从事上市基金项目不符合公开性、公众性、保本承诺、违法性的犯罪特征,维持一审错误判决。

二审审理过程发生插曲,一审重判后吗,崔某为得到他想象中从宽处罚二审改判结果,一反常态希望认罪认罚,辩护人研判案情,多次解释法律和二审裁判走向,希望其坚持无罪辩护,崔某亲属均反对其认罪认罚,遗憾的是,崔某执迷不悟。二审裁定书称:二审庭审后,崔某自看守所数次向法院写信愿意认罪认罚,希望从宽处理,裁定书认为认罪认罚不足以改变量刑。二审裁定下达后,辩护人已无法会见崔某,想来维持裁定如当头棒喝。诉讼中,辩护人反复释明司法政策,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二审认罪认罚,是否从宽处理决定权在二审法院,法院会将根据案情及认罪认罚诉讼价值决定,如法院认定崔某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无错误,二审当事人认罪认罚诉讼价值可忽略不计,崔某不可能获得二审改判,减轻刑罚。

二审终结,崔某托人从看守所带话,要求申诉,近亲属强烈希望我继续代理申诉,出于信任,更基于对法院裁判错误之内心确信,明知申诉艰难,还是接受下来。

做了以下几方面取证工作,对职务侵占定罪核心证据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本律师多方调查后发现签名报告人之一赵某某司法会计师职称并不存在、受托鉴定机构许可证失效,鉴定方法中无证据推测账面金额和实际金额违反司法会计鉴定规则,新证据否定鉴定意见书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部分,同样查到新证据,控方七名投资证人,新证据证明四人曾购买过崔某公司发售其它基金产品,属公司老客户,剩下二十多名投资人中,十多位同样为崔某公司基金老客户,这些人不属不特定社会公众,不符合非吸罪具备公众性的构成要件。

鉴于崔某公司财务资料、电脑等早被控告人成某抢走,剩下十余人是否属于公司基金老客户,崔某公司无法提供证据。现有近二十名投资老客户涉及股权上市基金数额3500万元,占法院认定非吸金额一半,他们投资股权上市基金项目不应被认定为非吸,即便法院认定其他投资人属于非吸,犯罪数额只有三千多万,仅有裁判文书认定七千多万的一半。

崔某近亲属提出申诉的同时,崔某公司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提出申诉,本律师为崔某无罪辩护近三年,明知刑事司法环境不如人意,申诉艰难,但不等于明显错诉错判案永远无法纠正,申诉人提出无可辩驳新证据情形下,相信司法公正终究会来,尽管早已迟到。